摘自:《員工憑記憶畫出公司平面圖打贏了官司》

--《勞動法庫》2019.04.17期

通常,勞動爭議類訴訟中用人單位因其主體有利地位佔盡優勢,對於勞動者在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的各項證據大多採取否認的姿態來對抗,尤其員工方提交的證據並非原始證據或直接可證無異議事實時為甚,但事實就是那麼容易被湮滅的么?

文章中,張無計與公司因勞動關係認定問題從仲裁到一審二審走了個遍,為認定自己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張無計像大多數勞動者一樣,提供了銀行卡流水、與用人單位內部員工間的錄音,甚至其母親與時任公司管理人員的錄音,但均遭到了公司方的否認。對於提供的銀行流水,公司質證並無公司名稱亦無特別標註;對於張無計與公司內部員工間的錄音,公司質證此項證據沒有原始載體,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對於張無計其母與時任公司管理人員的錄音,公司直接否認此人並非公司員工。公司方類似騷操作屢見不鮮,雖此類答辯思路對案件進展確實能夠形成較大阻礙,但也並非一招鮮。

案件進行到如此地步,不僅令張無計無計可施,也讓法官頭痛不已。法官臨機一動,如情況真如公司方所言,那麼張無計因對於公司辦公場地亦不知曉。遂令張無計手書公司辦公場地平面圖並加以詳細描述,之後法官親自實地調查,所得證據顯示張無計所言並非虛言,遂判決,存在勞動關係。

在類似訴訟中,對於公司方而言,採取此類訴訟策略屢見不鮮,因公司方主體有利地位,作為勞動者而言,一些相對關鍵的證據是無法拿到證據原件或達到證明高度的,故此,對勞動者提出證據的真實性採取否認會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公司方的目的。即使本案,也是經歷了仲裁、一審及二審,若不是張無計意志堅定,可能此過程所花費的經濟成本及時間也會使一些勞動者放棄司法救濟途徑。對於勞動者而言,文章其實已經給出了隱形建議,即在工作中要有證據意識,在自己權利可能被侵犯時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有條件的可以予以留有原件,以備不時之需。

本案例對於我個人來說,帶來了以下兩方面的反思:一是用人單位在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不應草率魯莽,如將面試、錄用、日常人事管理及解聘等用工環節在合法基礎上加以技術性處理,可使企業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更加佔據主動地位,掌握更多有效性依據,以避免只得採取否認的答辯方式進行對抗;二是在辦理案件時,訴訟策略的制定選擇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來決定,沒有一招吃遍天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細緻安排具體辦理思路,為當事人爭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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