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员工凭记忆画出公司平面图打赢了官司》

--《劳动法库》2019.04.17期

通常,劳动争议类诉讼中用人单位因其主体有利地位占尽优势,对于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的各项证据大多采取否认的姿态来对抗,尤其员工方提交的证据并非原始证据或直接可证无异议事实时为甚,但事实就是那么容易被湮灭的么?

文章中,张无计与公司因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从仲裁到一审二审走了个遍,为认定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无计像大多数劳动者一样,提供了银行卡流水、与用人单位内部员工间的录音,甚至其母亲与时任公司管理人员的录音,但均遭到了公司方的否认。对于提供的银行流水,公司质证并无公司名称亦无特别标注;对于张无计与公司内部员工间的录音,公司质证此项证据没有原始载体,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于张无计其母与时任公司管理人员的录音,公司直接否认此人并非公司员工。公司方类似骚操作屡见不鲜,虽此类答辩思路对案件进展确实能够形成较大阻碍,但也并非一招鲜。

案件进行到如此地步,不仅令张无计无计可施,也让法官头痛不已。法官临机一动,如情况真如公司方所言,那么张无计因对于公司办公场地亦不知晓。遂令张无计手书公司办公场地平面图并加以详细描述,之后法官亲自实地调查,所得证据显示张无计所言并非虚言,遂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在类似诉讼中,对于公司方而言,采取此类诉讼策略屡见不鲜,因公司方主体有利地位,作为劳动者而言,一些相对关键的证据是无法拿到证据原件或达到证明高度的,故此,对劳动者提出证据的真实性采取否认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公司方的目的。即使本案,也是经历了仲裁、一审及二审,若不是张无计意志坚定,可能此过程所花费的经济成本及时间也会使一些劳动者放弃司法救济途径。对于劳动者而言,文章其实已经给出了隐形建议,即在工作中要有证据意识,在自己权利可能被侵犯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有条件的可以予以留有原件,以备不时之需。

本案例对于我个人来说,带来了以下两方面的反思:一是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应草率鲁莽,如将面试、录用、日常人事管理及解聘等用工环节在合法基础上加以技术性处理,可使企业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更加占据主动地位,掌握更多有效性依据,以避免只得采取否认的答辩方式进行对抗;二是在办理案件时,诉讼策略的制定选择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没有一招吃遍天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细致安排具体办理思路,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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