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柯怡如

我国法律以行为人的年龄来区分人的行为能力、法律效果及应担负的法律责任。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少年」,指未满十八岁之人;「儿童」,指未满十二岁之人。另刑法规定 14岁以上 18 岁未满之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由于少年的身心发展还没完全,心性不够成熟,容易冲动,很容易受外界或物质欲望的引诱、影响而犯法,如果用处理一般成人刑事的法律来办理,对少年并不适合,因此我国特别订定「少年事件处理法」,让法院可以用比较符合少年特质及成长需求的程序和处遇,以保护少年为出发点来处理少年事件。

「少年事件处理法」中的「少年」,是指 12 岁以上未满 18 岁的人;「事件」,包含「少年保护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两类型。「少年保护事件」,包括触法行为(少年行为已触犯刑罚)及虞犯行为(少年虽未触犯刑罚,但已有偏差且有触法之虞)两种。如经常与有犯罪习性之人交往、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经常逃学或逃家、参加不良组织、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刀械、吸食或施打烟毒或麻醉药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有预备犯罪或犯罪未遂而为法所不罚之行为等行为,均属于法律明定之虞犯行为。而「少年刑事案件」,则是依少年法院调查结果,认少年行为触犯刑罚法律,且有犯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事件系属后已满20岁者,抑或认犯罪情节重大,参酌其品行、性格、经历等情状,以受刑事处分为适当者,经少年法院法官移送检察署检察官者均属之。

也就是只要少年有触法行为或虞犯行为时,经权责机关或有监督权人移送、请求,少年法院法官即可指派少年调查官开始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少年法院法官依「先议权」,决定少年触犯刑罚法律行为究应依保护事件程序或刑事处分之程序为实质审核而决定。如调查结果认情节轻微,可转介儿童或少年福利或教养机构为适当之辅导、交付保护少年之人严加管教或告诫。如调查结果认已触犯刑罚然尚未达移送地方检察署之必要时,法官亦可裁定谕知保护处分,包括一、训诫,并得予以假日生活辅导。二、交付保护管束并得命为劳动服务,保护管束之执行期间为6个月以上、3年以下,视辅导成效而定。三、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或教养机构辅导。少年必需改住在特定的福利教养机构,接受其安排的学习生活,期间为2个月以上、2年以下。或四、令入感化教育处所,「少年辅育院」(全台共有2所)或「矫正学校」,施以期间为6个月以上、3年以下感化教育。少年将受到类似监禁之管制,以此达成强迫学习、矫正犯罪习性的效果。

一旦调查结果认少年行为已触犯刑罚,且犯罪时已满14岁,犯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事件系属后已满20岁者,抑或认犯罪情节重大,参酌其品行、性格、经历等情状,以受刑事处分为适当者,法官可以裁定移送于有管辖权之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使「少年保护事件」成为「少年刑事案件」。而检察官一旦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应即开始侦查,认应起诉者,并应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审判。

近几年来,不论何种类型的犯罪,犯罪年龄层均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如近来常见的诈骗集团通常都是吸收无社会经验的少年当车手,以低工时、高报酬、没有法律责任等吸引青少年加入犯罪的行列,部分青少年误信未成年人不会有刑责,再加上高报酬的吸引,变成诈骗车手,留下前科。在这边要特别提醒青少年,虽然我国就少年处置系以保护为主,但触犯法律,仍难逃脱应有的法律责任,除了民法上,被害人可提起民事诉讼向少年或少年的父母要求损害赔偿;刑法可针对不法犯罪所得进行没收或追征其价额,明知违法、无偿取得、为他人取得均予没收,并可及于第三人,也就是未成年人所担负之法律责任不比成年人轻,千万别因一时侥幸心态,触法而不自知。另外,补充说明 7 岁以上未满 12 岁的儿童,如果有触犯刑罚法律的行为,依我国目前法制,也是依照少年事件处理法(少年保护事件)处理。

 

(本文作者为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秘书长、士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