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擁有20%公司股份,現跟大股東(50%)不合,其他股東和我加一起50%,我是公司實際經營與管理者,另掌握銷售與核心技術,現公司還有一些債務,我也沒錢購買大股東股份,我能否要求以公司名義購買大股東股份?大股東不希望投資錢打水漂


如果能商量就商量,如果商量不了,把所有股東(除大股東)全部拉出來新開一個公司,所有業務轉移。原有公司即等於一個空殼。

但是,這屬於傷敵一千自損八百。不過也是最後的招了。還好他不是51%,否則這是你唯一的路了


1 如果想收購大股東股份,必須你自己出錢,而不是讓公司掏錢買。

2 任何人要求大股東出售股份,大股東都可以拒絕出售

3 你可以借錢買大股東的股份,也可以先讓公司分紅,然後拿分紅的錢去買大股東的股份

4 既然你有管理能力有銷售渠道有核心技術,那麼你帶團隊辭職開新公司即可,這次自己當大股東吧,別收別人的投資款啦。

5 如果想請律師搞定此事,我這裡有一個群的律所合伙人。


可以!但必須是在大股東同意後才能做成。大股東退出後,公司註冊資本額減少至原來的一半。手續複雜耗時60天左右。


當公司經營不善或者是股東之間就公司經營管理的決議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有的股東就會希望退出公司。但是,依據法律規定,股東不能隨意地以撤回出資的方式退出公司,否則可能會遭受行政和刑事處罰。那麼,股東要退出公司該怎麼做?

網友諮詢:

公司大股東通過專利評估在未出資一分錢的情況下獲得公司絕對控股權,但目前其由於決策不善嚴重影響了其他股東的利益。請問是否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退出經營團隊,只作為股東獲益?

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王文振律師解答:

首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專利權是可以作為出資的,作為出資的專利權應該是可以評估並且可以轉讓的財產,出資人將專利權轉讓給公司即完成了出資。關於股東參與經營的問題涉及到股東權利,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行使控制公司經營管理方面的股東權利。大股東持股比例大並不等於表決權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此種方法可以有效避免公司成為大股東的一言堂,但施行起來的難點是需要大股東的同意。

王文振律師普法: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本條是關於公司的章程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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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目前情況來說公司決定權五五分,你佔五成大股東佔五成,這種情況最容易形成僵局因為大家都說了不算。在不能和平達成協議的前提下還是申請解散公司,然後再組建新的


謝邀,公司不能收購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要減少註冊資本也必須有公司法規定的幾項目情形出現,而且必須經過三分二代表權股東同意。


既然這樣為什麼不拉著其他股東和管理團隊集體退出另起爐灶?難道有競業限制?


另外開一個公司,還是這些銷售這些技術。這邊老公司虧損,公司清算。老公司給新公司的員工發工資,乾的是新公司的活。大股東發現後肯定要和你吵,都翻臉了,你還怕什麼。最後打官司去,到時候你新公司已經起來了,在國內不都是靠關係嗎。


看成本,成本上是回收股份合算,還是另起爐灶合算。公司有無關鍵資產,是否可以轉移


出點錢找個律師吧。

這點錢窮不了你,富不了我、


公司持續虧損,資不抵債,大股東就要走了,不過在持續虧損的情況下,大股東肯定先讓你走人。另外就是你拿錢錢,或者找人接手大股東股份。再有就是分割公司。或者清算公司,自己再重新註冊。不過既然合夥開公司,顯然人家的資本,你的技術和公司管理共同起作用才能經營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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