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启明/台东报导

台东县一名21岁现役军人「小龙」(化名),3年前涉嫌猥亵当时未满14岁邻家少女,案经台东地法院刑事合议庭审酌小龙犯案后悔过,且与被害人父母和解,合议庭考量小龙孝顺单亲母亲,且小龙母亲无工作能力,判处小龙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罚金,缓刑2年。

▲小龙猥亵14岁少女,因与少女家属和解且悔过获得法院轻判。(图/示意图 资料画面)

判决书指出,小龙涉嫌在105年3月某日晚上,涉嫌抚摸当时未满14岁邻居少女胸部及私处等,影响被害少女身心、人格健康正常发展,行为应该谴责,但因被告犯案后,坦承犯行不讳,且取得被害人父亲原谅并以8万元和解,双方自今年9月起,小龙须按月于每月6日前,给付新台币1万元给被害人父亲,至给付完毕止。

 

台东地方法院刑事合议庭认为,考量小龙已悔过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审酌小龙仅高职学历,现为职业军人,月薪约4万元,须扶养52 岁无工作母亲生活等,判处小龙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罚金,每日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缓刑2年,缓刑期间交付保护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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