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曾说到北宋范仲淹创建的一个公益组织——范氏义庄。大约北宋皇祐初年(1050年前后)。六十一岁的范仲淹时刚移知杭州,杭州与范氏出生地苏州相邻,范仲淹“遂过姑苏,与亲族会”,并与兄长范仲温商议成立一只“公益基金”惠养族人,让族中“虽至贫者,不复有寒馁之忧”。

这一年,范仲淹捐出自己大部分积蓄,在苏州吴县、长洲两县“置负郭常稔之田千亩,号曰‘义田’,以养济群族之人”;又在苏州灵芝坊祖宅购置二百亩地,作为范氏家族的住宅建筑用地;在灵芝坊义宅内设立“义学”,“初公(指范仲淹)买田以赡族,而族滋大,立塾以教其人”。整个范氏义庄,大体上就由义田、义宅、义学构成,其中义田为最重要的一部分,构成范氏宗族福利的经济基础,相当于范氏义庄的公益基金,范氏族人从义庄获得的福利,基本上都来自义田源源不断的租金收益。

苏州范氏族人能从义庄中享受到什么福利呢?根据皇祐二年(1950)范仲淹手定的“义庄规矩”十三条,凡苏州范氏族人,可以得到如下福利——

一、逐房计口给米,每口一升,并支白米。如支糙米,即临时加折(支糙米每斗折白米八升),逐月实支,每口白米三斗。

二、男女五岁以上入数。

三、女使(雇佣的奴婢)有儿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岁以上,听给米。

四、冬衣每口一匹,十岁以下、五岁以上各半匹。

五、每房许给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

六、有吉凶增减口数,画时上簿。

七、逐房各置请米历子一道,每月末于掌管人处批请,不得预先隔跨月分支请。掌管人亦置簿拘辖,簿头录诸房口数为额。掌管人自行破用或探支与人,许诸房觉察勒赔填。

八、嫁女支钱三十贯(七十七陌,下并准此),再嫁二十贯。

九、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

十、子弟出官人每还家待阙、守选、丁忧,或任川、广、福建官留家乡里者,并依诸房例给米、绢并吉凶钱数。虽近官,实有故留家者,亦依此例支给。

十一、逐房丧葬:尊长有丧,先支一十贯,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贯。次长五贯,葬事支十贯。卑幼十九岁以下丧葬通支七贯,十五岁以下支三贯,十岁以下支二贯,七岁以下及婢仆皆不支。

十二、乡旦、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同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

十三、所管逐年米斛,自皇佑二年十月支给逐月糇粮并冬衣绢;约自皇佑三年以后,每一年丰熟,椿留二年之粮。若遇凶荒,除给糇粮外,一切不支。或二年粮外有余,却先支丧葬,次及嫁娶。如更有余,方支冬衣。或所余不多,即凶吉等事众议分敷均匀支给。或又不给,即先凶后吉;或凶事同时,即先尊口后卑口;如尊卑又同,即以所亡所葬先后支给。如支上件糇粮吉凶事外,更有余羡数目,不得粜货,椿充三年以上粮储。或虑陈损,即至秋成日方得粜货,回换新米椿管。

这十三条章程,称“文正公初定规矩”,除了第七条与第十二条,其余都是约定范氏族人可以从义庄获得哪些福利、福利应当怎么发放,因此我们不妨将其称为“福利条款”。从义庄的“福利条款”,可以知道范氏义庄在宗族内部推行一种普遍主义的福利:凡五岁以上的宗族成年,不分男女老幼、尊卑贫富,均可从义庄领取到口粮、衣物、红白喜事补助。

在范仲淹酝酿建立范氏义庄时,他的子弟可能有些不理解,范仲淹给子弟写了一封公开信《告诸子及弟侄书》,阐述他建立范氏义庄的道理:“吴中宗族甚众,于吾固有亲疏,然以吾祖宗视之,则均是子孙,固无亲疏也,敬祖宗之意无亲疏,则饥寒者吾安得不恤也。自祖宗来积德百余年,而始发于吾,得至大官,若享富贵而不恤宗族,异日何以见祖宗于地下,今何颜以入家庙乎?”

对血缘共同体的道义责任,是范仲淹建义庄的初衷,也是儒家慈善的一个出发点。许多论者从范仲淹的初衷(恤宗族)、义庄救济模式的封闭性(通常只有族人受惠),指出传统义庄的公益性质并不明显。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儒家慈善有一个扩展的过程:从“幼吾幼”扩展到“及人之幼”,从“老吾老”扩展到“及人之老”,从“亲亲”而“仁民”,从“仁民”而“爱物”。因此,钱穆先生说,“家族是中国文化一个最主要的柱石,我们几乎可以说,中国文化,全部都从家族观念上筑起,先有家族观念乃有人道观念,先有人道观念乃有其他一切。”

范仲淹建范氏义庄,其实也是儒家慈善的扩展:从一家之富贵,扩展为一族之福利,使族人“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赡”。而且,范氏义庄成立后,救济的对象其实并不仅限于苏州范氏族人,还包括贫困的亲戚与乡亲,这又是慈善半径的扩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