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最主要的要求是规范,从文字表达到格式,甚至标点符号。

笔者今天谈谈两个很常见的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本文标题之所以要把「错误」两个字要加引号,是因为从严谨的角度而言,这是不规范的问题,而非对错的问题。

言归正传:

很多人有一个很常见不规范问题,有多普遍?普遍到《人民日报》在其关于如何正确使用标点的文章里,自己都用错了。

我先把错误示范例举出来,能不能看出来哪里有问题:

如下,你能看出来人民日报哪里错了么?(提示:这个错误,很多律师的法律文书里也常见)

这是人民日报自己制作的一个关于标点符号最新正确用法的帖子,但是,尴尬的是,这个帖子自己就把标点用错了。

没看出来?再来一个:

答案就是:

排序数字「1」后面的顿号「、」用错了,其实不能是顿号。

因为,根据国标,阿拉伯数字和字母用来做次序语时,后面应该用下脚点,啥是下脚点?就是英文的句号「.」

正确的用法是:

关于这一点,很多人都会用错。

作为次序语标点时,什么时候可以使用顿号?只有一处,就是中文数字单独作为次序语时。

正确的用法如下:

一、巴拉巴拉

二、巴拉巴拉

三、巴拉巴拉

而如果是「第一」「第二」等,就用逗号「,」。

举例:

第一,巴拉巴拉

第二,巴拉巴拉

第三,巴拉巴拉

还有一种情况,法律文书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非常扎眼,那就是用括弧加数字时,很多人会加个顿号或逗号。

错误的示例:

(一)、巴拉巴拉

(二)、巴拉巴拉

(三)、巴拉巴拉

正确的用法如下:

(一)巴拉巴拉

(二)巴拉巴拉

(三)巴拉巴拉

或者

(1)巴拉巴拉

(2)巴拉巴拉

(3)巴拉巴拉

再说一个很常见的:先举几个错误的例子,这个错误更常见,比如央行和最高院等大型机构,都犯过,你能不能看出来?

再来一个:

上面两份,都是官方出的、具有行政或司法效力的文件,但是依然有标点符号的不规范使用问题。

那就是:书名号、引号并列使用时,不需要使用顿号。

错误如下:

上面红圈里这个顿号,是不需要的。

正确的用法如下:

这个细节虽然小,但是从专业角度来讲,细节是不分大小的,能注意的地方,都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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