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案公告登报.jpg刊登报纸-受理公司股东提案公告
刊报纸科技(股)有限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常会公告,股东临时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公告,股东常会受理股东书面提案公告,股东常会受理股东提案权公告,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受理股东提案公告等刊登报纸分类广告便宜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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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股份有限公司一00年股东常会受理股东提案权公告
公告内容:中华民国一00年*月*日公告
一、开会时间:100年*月*日(星期*)上午9:30整。
二、开会地点:*市*区*路*号*楼。
三、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本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提案限一项并以300字为限,提案超过一项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议案。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四、股东如欲于本次股东常会提出议案者,本公司将于100年*月*日起至100年*月*日止受理股东就本次股东常会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东务请于100年*月*日前(邮寄者以邮戳日期为凭,并请于信封正面加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常会提案函件』字样;以挂号函件寄送或亲自送达)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办理提案手续。受理提案处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市*路*号*楼,电话:*),受理提案人员:***。
五、本公司将于股东常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并将合于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之议案列于开会通知书。
六、特此公告。

**公司100年股东常会受理股东书面提案公告
主旨:公告召开本公司100年股东常会受理股东书面提案相关事宜。
依据:公司法第172-1条规定办理。
公告内容:
(一)股东常会时间:100年*月*日(星期*)上午*时整
(二)股东常会地点:*县*工业区*路*号*楼
(三)停止过户期间:100年*月*日至100年*月*日
(四)受理期间:100年*月*日至100年*月*日(以寄送达为凭)
(五)受理处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地址:**县**工业区**路*号)
(六)应注意事项(依公司法第172-1条规定办理)
1.持股须达1%以上
2.以书面提案
3.以一项为限
4.以三百字为限
5.不得于非受理期间提案
6.不得提非股东会所得决议案

公司合并之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公司决议合并时,应即编造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公司为合并之决议后,应即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及公告,并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声明债权人得于期限内提出异议。
通知与公告之效力(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公司不为前条之通知及公告,或对于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之债权人不为清偿,或不提供相当担保者,不得以其合并对抗债权人。
股东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股份之转让,非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簿,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前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于股东常会开会前三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十五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为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办理第一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于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三十日内,不得为之。
前二项期间,自开会日或基准日起算。
股份有限公司招开股东会之类型与召集之期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
股东会分左列二种:
一、股东常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东临时会,于必要时召集之。
前项股东常会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召开。但有正当事由经报请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违反前项召开期限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公司法第171条(股东会之召集)
股东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召集之。
股东会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股东常会之召集,应于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于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于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于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常会之召集,应于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于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于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于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应载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经相对人同意者,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选任或解任董事、监察人、变更章程、公司解散、合并、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各款之事项,应在召集事由中列举,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违反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通知期限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股东常会议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条)(民国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但以一项为限,提案超过一项者,均不列入议案。
公司应于股东常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日前,公告受理股东之提案、受理处所及受理期间;其受理期间不得少于十日。
股东所提议案以三百字为限,超过三百字者,该提案不予列入议案;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东所提议案,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
一、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得决议者。
二、提案股东于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者。
三、该议案于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者。
公司应于股东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并将合于本条规定之议案列于开会通知。对于未列入议案之股东提案,董事会应于股东会说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二项或前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少数股东请求召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理由,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
前项请求提出后十五日内,董事会不为召集之通知时,股东得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项规定召集之股东临时会,为调查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得选任检查人。
董事因股份转让或其他理由,致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时,得由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东,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会议中如何做决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普通决议:股东会之决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特别决议如公司法第277条即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2/3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决议之撤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及一百八十九条之一)
股东会之召集程序或其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股东得自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决议。
法院对于前条撤销决议之诉,认为其违反之事实非属重大且于决议无影响者,得驳回其请求。
董事选举(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一)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选举,采候选人提名制度者,应载明于章程,股东应就董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任之。
公司应于股东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选人提名之期间、董事应选名额、其受理处所及其他必要事项,受理期间不得少于十日。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数不得超过董事应选名额;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之人数,亦同。
前项提名股东应检附被提名人姓名、学历、经历、当选后愿任董事之承诺书、无第三十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被提名人为法人股东或其代表人者,并应检附该法人股东登记基本资料及持有之股份数额证明文件。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权人召集股东会者,对董事被提名人应予审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应将其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
一、提名股东于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
二、提名股东于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数超过董事应选名额。
四、未检附第四项规定之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审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业过程应作成纪录,其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但经股东对董事选举提起诉讼者,应保存至诉讼终结为止。
公司应于股东常会开会四十日前或股东临时会开会二十五日前,将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其学历、经历、持有股份数额与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称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告,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提名股东,对于提名人选未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者,并应叙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二项或前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监察召集股东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
监察人除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外,得为公司利益,于必要时,召集股东会。
表册编造、通知、公告之准用规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于减少资本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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