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票匦。(图/记者李毓康摄)

▲选民可投反对票公投案,遭中选会处分驳回、决议撤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此规定无效。(图/资料照/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前行政院长陈冲提出「您同意修法使选民可以投反对票(负数票)吗?」公投案,日前遭中选会驳回,认为不符合规定,但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脸,认为中选会的处分应该撤销,主要理由包括,依《宪法》主权在民原则,行政机关应协助并非限制人民行使公投。

2018年3月8日陈冲提出「您同意修法使选民可以投反对票(负数票)吗?一人还是只有一票,选民可以用其唯一选票表达反对某候选人应该是基本人权,赞成票扣除反对票后,净赞成票较高者当选。」公投案,但因中选会要求补正需要厘清的争点,补正结果还是不符规定,5月28日案件驳回,陈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按司法院释字第721号解释,选举方法只要合乎选举权、平等权,即便方法不同,也不得认为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另外,按司法院释字第645号解释,公投法为保障人民创制、复决权有疑义时,行政机关应为对人民有利的解释,才符合宪法主权在民的精神。

而《公投法》为依据《宪法》主权在民原则,确保国民直接民权的行使而制定,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创制、复决基本权,使人民得依循规定程序参与公民投票,因此应协助而非限制人民的公投事项。

至于宪法的解释为大法官职权,不得由行政机关于公投案提出审查时,便认定有违宪疑虑而驳回,因此中选会在提出者补正内容后,以仍不服规定为由驳回,并不恰当。

另外,中选会要求补正的事项中,强调主文和理由书都须「仅以」文字说明,有图案部分应予补正。北高行认为,图示说明较文字浅显易懂,且充其量,图示部分纵有不妥,只需不公告在公报上即可,不得作为驳回的理由。

且陈冲所提选举方法及推动反对票的理由也没有不明确的地方,立法细节可由立法委员裁量,中选质疑细节欠缺明确说明,以此驳回公投案也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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