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法槌。(图/视觉中国CFP)

▲法界人士曾说「法律是道德最低限度的防线」。(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保户买了还本型终身寿险趸缴2千万,指定儿子为继承人,还保单质借2千万出来,欲借此达到双重避税效果,岂知各种迹象显示其动机仍被课税。

【案例故事】

王老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大股东,资产丰厚,有一次他参加朋友的葬礼,想到人生无常,加上年纪愈来越大,若有一天自己也要离开这个世界,那要缴的遗产税可不少。

他听说保险给付是可以免遗产税的,于是他找了美美人寿的保险业务员小陈来讨论。

小陈提到,依据遗赠税法规定,保险死亡给付是可以不计入遗产总额的,不但如此,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之债务,也可以自遗产中扣除。

因此,经过一番讨论后,他们想到一个办法。

这办法就是由王老先生投保美美人寿推出的「快乐平安还本型终身寿险」,指定由他的小孩当受益人,并且用趸缴方式一次缴清保费2千多万,再利用保单质借方式,向美美人寿借了2千万出来。

这样一来,一旦王老先生走了,美美人寿的保险给付,不但可以免税,借款还可以自遗产中扣除,所以虽然保费比理赔金还高,但节税效果更高。

于是王先生和小陈等人,就将计划付诸实现。

1年后,王老先生就因病过世了,他的继承人主张王老先生的身故保险给付依法不计入遗产总额,且在遗产总额中主张扣除该笔借款,但国税局认为,这样属于故意避税,故仍必须依法课税。

家属经过诉愿无效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律解析】

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及预防未可知的风险,其中人寿保险更系以人之生命为保险标的,可以避免受益人或家属生活陷入困境,其社会功能是很高的。

为了避免家属领到保险金后还要缴税的窘境,所以法律规定,人身寿险理赔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保险法112条) ,且领取的保险给付也不用计入遗产总额(遗赠税法第16条9款)。

法律这样设计,目的是在强化保险的信心与提升保险的社会功能,但是这样良善的立法,是否可能被利用呢?而合法节税和恶意租税规避又是如何区分呢?

合法节税,是指依税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正当方式去符合其免税或减轻税捐的规定,而达成最终免税或减税的效果,属于合法节税行为(形式实质均合法)。

而租税规避,是指纳税义务人为了获得不当租税利益,违背税法之立法目的,滥用法律形式,规避租税构成要件之该当,以达成与交易常规相当之经济效果(税捐稽征法12-1条)。

也就是说,纳税义务人滥用法律规定而利用迂回作法,来达成某种租税上的节税利益,其本质上属于脱法行为(形式合法实质违法)。

本案中,由于王老先生高龄带病投保,保费高于理赔,且先以趸缴方式一次付清后,再以保单质押借款,这些都已违反一般正常的保险常态,因此法院认为这样已是属于租税规避,而非合法之节税,故判决认为国税局以实质课税原则核实课税并不违法(最高行政法院97年判字81号判决)。

也有判决认为,应将保险公司依保单应给付的理赔金不扣除借款,而直接并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核课遗产税(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87号判决)。

【刘韦德律师小档案】

台大法律系毕业,拥有律师执照,擅长财产继承、遗嘱撰写教学、遗产分配、房屋买卖等案件。

《ETtoday保险云》邀请到擅长房屋财产继承、遗产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律师刘韦德,开辟「遗产E剧场」专区,不定期和读者分享《民法》、《保险法》等常见实务见解,透过故事举例的方式,邀请读者认识法律中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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