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相」偷「刷」不成蚀把米!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判决合同无效 新闻 第1张

2019年5月23日,常某诉许某暗刷流量案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图/京法网事

流量,是用来描述访问一个网站用户数量以及用户所浏览页面数量等相关的数据指标。常见的数据统计指标包括UV、PV、IP(详见注解)等。

为吸引网站投资人注意,一些网站主无所不用其极,如“机刷”“暗刷流量”等手段更是花样百出。

为治理这些乱象,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甚至为此成立专业的技术部门。或许因为“暗刷流量”屡见不鲜,竟有人理直气壮地将“暗刷流量”纠纷闹到了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也让这起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把这个黑色产业链暴露在公众视野中。

起诉 :为究竟刷了多少而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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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网络

2017年9月11日,许某想帮别人在微信好友中寻找认识暗刷流量方面的人,偶然得知好友常某竟有这方面的资源。

于是,许某开始与常某磋商暗刷流量的事宜,并将要求告知常某,“他是要植入一个‘JS暗刷’点击,目前就要移动端IOS的量,日UV最好50W以上,不要机刷……但要真量”。

所谓“JS暗刷”,通常是指编写一个JS脚本,挂在一个网站代码或者APP里,植入暗链,当用户访问网站或者APP的时候,得出一定的点击量。这种点击方式的用户是真实的,但是植入了暗链,用户并无感知,因植入暗链产生的流量不是基于对被访问网站的兴趣进行的真实点击。

许某提出要求后,双方约定暗刷来源为IOS手机移动端的某网站流量,结算方式为周结,前三天单价0.9元/千次UV。履行时间为自2017年9月15日开始,3至4个月的合作周期。双方确认通过第三方统计平台CNZZ(CNZZ为一网站名称,中文名为“友盟+”,能实时统计注册网站的被访问情况)对“暗刷”的流量进行统计并区分媒体来源。

起初,双方将试用期定在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8日。据CNZZ统计,在此期间 “暗刷流量”为约26万UV,结算单价为0.9元/千次UV,结算金额为229元,许某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对方收讫。

见初次交易顺利,许某又通过邮件的方式与常某方面确认合同内容,约定每日50万以上60万以下量级,UV:IP(详见注解)不能超过3:1,结算方式为周结,并在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30日以及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10月8日分别进行两个阶段的“暗刷流量”,两个阶段分别刷了742万UV和1025万UV,结算金额分别为6675元和9226元,许某分别向两个不同的银行账户汇款。

三次“成功合作”后,许某与常某约定再加大量级,于是约定量级为每日150万至200万UV,单价为1.1元/千次UV,投放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23日。据CNZZ后台统计数据显示,此阶段“暗刷流量”达到2795万UV,许某方面应付金额应为30743元。

然而,就是这次交易,让许某方面和常某方面发生了分歧。

起初,双方虽然都以CNZZ数据为准,但是许某认为,常某提供的“暗刷流量”中大约有40%的数据掺假,许某认为对应价款仅为16293元。

眼看许某的报价经砍掉了自己近一半的收益,常某随即将许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暗刷”合同绝对无效

常某的一纸诉状让北京互联网法院哭笑不得,因为,常某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利益。

常某表示,在许某与其邮件确认的合同中,明确表示“暗刷流量”的数据统计以CNZZ为准,许某强行要求以其朋友(流量收益的客户)提供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293元,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对此,许某倒有较为清晰的认识。他指出,自己只是他的朋友和常某的居间服务提供方,他与常某签订的合同也只是居间合同,常某无权向其索要报酬。另外,许某指出常某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正如许某所说,北京互联网法院也认为,双方“暗刷流量”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2019年5月23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开庭两小时便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暗刷流量”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外,还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更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而上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均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暗刷流量”的交易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从合同法角度考虑,许某和常某签订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另外,从民法总则考虑,他们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二者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双方订立合同进行“暗刷流量”交易属于绝对无效。

对此,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持相同观点,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无论通过黑客入侵手段或通过合作方式在其他APP或网站中挂暗链实现“暗刷流量”,还是通过机器模拟用户点击的“机刷”,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通过虚假点击或欺诈点击方式所带来的流量都是虚假流量。这种虚假流量首先会向网络用户传达虚假信息、对其是否选择某种网络产品产生误导,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同时也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容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许某虽然认定自己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但法院认为,即便许某曾提及“暗刷流量”需求来源于其朋友,但许某和常某均表示许某并未将这位“朋友”的明确身份等信息向常某披露过。事实为许某直接参与磋商,并以自己的名义和常某缔结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许某就是合同的相对方。

“许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常某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也是常某为许某提供暗刷流量的服务,而不是许某帮助其朋友找到常某并由其朋友直接与常某签订合同,许某向常某支付服务费用,因此双方之间签订的不是居间合同,而是常某直接向许某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其帮助朋友的情节不影响合同的性质。”赵占领解释道。

律师:法律法规存在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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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和许某的合同被判绝对无效并不是终点,却正是二者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的起点。

对于本案,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出具了意见。意见认为,一般情况下,通过“JS暗刷”方式增加网站流量侵害了网站主利益;若网站主要求作假,那么属于虚假宣传网站业绩,目的可能是侵害网站投资人利益。

此案一出,互联网上“暗刷流量”产业链暴露在公众视野中。然而,涉案网站早已失效,虽然经过调查得知马某是真正的“暗刷”服务受益者,但自常某以下的下游产业链究竟是何人在操作?这个问题依然是个谜。

“刷流量的执行人与常某之间是业务转包的关系,也可能中间经过多层转包,这些转包合同也都与常某和许某之间的合同类似,法律上都是无效的。”赵占领说。

法院认为,无论是通过“JS暗刷”实现点击或者进行雇佣点击、诱导点击,还是通过“机刷”模拟用户点击,均不属于真实的、基于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喜好而自愿产生的点击行为,属于欺诈性点击。

最终,法院认定常某已收到的16130元和许某未支付的30743元均为非法获利,为此制作了决定书并收缴。目前,二人已缴纳全部非法获利的金额。

虽然常某许某已经缴纳了非法所得,但根据常某实现“JS暗刷”的手段不同,决定了他是否还要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采用JS暗刷有多种实现方式,若通过黑客手段侵入网站服务器,挂暗链在该网站代码里,那这种行为还涉嫌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上,在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看来,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各种刷流量行为只能参照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进行处理,并没有对如何防范、如何处罚,甚至如何追究刷流量行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范,“在我看来,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治理刷流量问题上还处于空白阶段,需要司法实践来不断完善,如完善司法解释和参考法院判例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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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UV:又称独立访客,是指1天之内,访问网站的不重复用户数,一天内同一访客多次访问网站只被计算1次。

PV:又称浏览次数,是指用户每打开1个网站页面,记录1个PV,用户多次打开同一页面PV累计多次。

IP:是指1天之内,访问网站的不重复IP数,一天内相同IP地址多次访问只被计算1次。

UV:IP比例:是指同一IP账户最多被统计的UV数,例如,如双方要求的3:1的比例,那么在涉案争议时间段内,涉案UV平均每天需要1863231个独立用户,至少621077个不同IP地址生成。

机刷:是通过机器实现模拟用户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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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吴昊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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