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0 14:37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强制执行法」第122条修正条文,6月13日经总统公布,未来强制扣薪时,将留给债务人每月最低生活费的1.2倍,并依债务人共同生活之亲属人数、受扶养比例等,列入应保留的金额,以保障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亲属基本生活的满足;司法院为了因应之后可能发生的实务问题,日前特别举办「强制执行法第122条实务运作-法院如何决定扣薪金额」座谈会。

司法院指出,座谈会9日举办,共有140余人参加,由司法院民事厅厅长邱瑞祥主持,另邀请在第一线办理执行事务的新北地方法院庭长张紫能、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务官宋惠敏及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司法事务官蔡炎暾担任与谈人,探讨扣薪新制的立法精神,以及分享新制施行前后的实务经验与心得。

与会者分别就扣薪新制施行后债务人实际生活地之判断、第三人公司如何配合办理执行命令、当事人声明异议有无相关书状可供参考,以及执行法院如何妥适迅速处理当事人之异议等问题提出意见,并由讲座逐一进行答复,过程讨论非常热烈。

司法院强调,扣薪新制明确规范维持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亲属生活所必需费用,并且透过异议程序,个案微调两造当事人权益保障的范围,导正以往实务扣押薪资债权3分之1的作法,兼顾了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亲属的生存权保障,也平衡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 司法院举办「强制执行法第122条实务运作-法院如何决定扣薪金额」座谈会。(记者吴政峰摄)

    司法院举办「强制执行法第122条实务运作-法院如何决定扣薪金额」座谈会。(记者吴政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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