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0 14:37

〔記者吳政峯/臺北報導〕「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條文,6月13日經總統公佈,未來強制扣薪時,將留給債務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並依債務人共同生活之親屬人數、受扶養比例等,列入應保留的金額,以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的滿足;司法院為了因應之後可能發生的實務問題,日前特別舉辦「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實務運作-法院如何決定扣薪金額」座談會。

司法院指出,座談會9日舉辦,共有140餘人參加,由司法院民事廳廳長邱瑞祥主持,另邀請在第一線辦理執行事務的新北地方法院庭長張紫能、臺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宋惠敏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蔡炎暾擔任與談人,探討扣薪新制的立法精神,以及分享新制施行前後的實務經驗與心得。

與會者分別就扣薪新制施行後債務人實際生活地之判斷、第三人公司如何配合辦理執行命令、當事人聲明異議有無相關書狀可供參考,以及執行法院如何妥適迅速處理當事人之異議等問題提出意見,並由講座逐一進行答覆,過程討論非常熱烈。

司法院強調,扣薪新制明確規範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費用,並且透過異議程序,個案微調兩造當事人權益保障的範圍,導正以往實務扣押薪資債權3分之1的作法,兼顧了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生存權保障,也平衡了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 司法院舉辦「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實務運作-法院如何決定扣薪金額」座談會。(記者吳政峯攝)

    司法院舉辦「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實務運作-法院如何決定扣薪金額」座談會。(記者吳政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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