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贪吃,零食,小资女。(图/记者李佳蓉摄)

▲一名妙龄女子因换工作,上网询问是否有人愿意换房住。(示意图/记者李佳蓉摄)

记者陈韦帆/综合报导

曾有一名妙龄女子更换工作后,必须从新北市更换到桃园居住,但房子已经买了又不知道该如何!索性到到网路社群询问,是否正好有人工作地在新北市,但桃园有房呢?希望能够交换居所住!看起来似乎是两全其美的方式,但正雅法律事务所所长蔡顺雄则认为,这种「长期交换住宿」的做法就等同「租赁」,要记得报税「以免受罚」!

蔡顺雄表示,交换居所在法理上有两种可能性:

一、 合法交换

虽然持有人双方协定「无偿使用」,但国税局可能会判定为「相互租贷」,认为双方以租金互相抵偿,进行交换居所,属于「彼此租赁」行为。所以建议如果有交换居所的想法,最好还是公证并报税避免受罚。

公证除了免除以上疑虑之外,还可以明订合约与归还日期,当房子发生「自然与非自然损坏」之时,房东、房客双方都必须履行其「修缮」、「维护」之义务,对于双方比较有保障。

二、 含增建、违建等交换

倘若交换的居所公证了,内部却有「增建、违建」等部分被破坏,在未来发生纠纷时,也会因房屋平面图上无法查证,导致被部分排除,所以仍然不受公证法保障。

蔡顺雄分析,「换房住」可能存在「被转租赁」等风险,所以倘若真要履行居所交换合约,必须当作自己就是房东、房客,除了制式合约外,也要加注「不得转租」、「家具损害赔偿」等相关事宜,避免未来发生纠纷对簿公堂时,无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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