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ETC。(图/记者徐文彬摄)

▲高速公路ETC。(图/记者徐文彬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远通电收(ETC)102年遭高公局控告,国道电子收费利用率未达合约标准,违约情节重大,并开出4亿275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远通不服挨罚,提起确认惩罚性违约金债权不存在诉讼。台北地院19日审理,认定远通未达违约要件,判远通胜诉,4亿罚金免缴,全案仍可上诉。

交通部高公局指出,民国100年4月15日至102年8月16日止,国道电子收费ETC利用率落后,未达合约标准,对公益造成重大危害长达855天,实属重大违约情节,因此按日处新台币50万元罚金,共计开罚4亿2750万元。

全案由远通提出诉讼后,由台北地院收案审理,并于19日作出一审判决。法官认为,高公局曾3度发函,指出远通位于第5、第6年度到达利用率65%、70%等标准,针对65%标准指标而言,远通约迟一年达成,虽对契约履行造成影响,但难认定属于重大延宕;且如若远通违约情形严重,高公局为何100年度、101年度及102年度皆将远通营运绩效评估为良好或极佳?

法院指出,高公局认定远通电收利用率落后系因服务品质缺失、且财务状况不佳,但高公局却未举证;法官因此认为,本案无从认定远通有违约,一审判决4亿2750万惩罚性违约金不存在,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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