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講義名詞解釋第二章 憲法的分類與結構

1、傳統的分類學說

根據憲法形式,將憲法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

不成文憲法:沒有成文憲法典,但也有憲法,可能是實質意義上的或立憲意義上的憲法,只不過沒有成文憲法典而已,甚至它們也有一些法律法規用來規定屬於憲法的內容,涉及國家的根本制度以及人民權利的保障,但是這些法律本身不叫做憲法,只是屬於實質意義上的憲法,這些憲法我們叫做不成文憲法

2、也有人認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是可以並存於一個國家的

不成文憲法是指憲法典以外的憲法性文件、憲法判例、憲法習慣等

3、剛性憲法、柔性憲法

4、根據憲法制定主體不同把憲法分為三種類型:

欽定憲法

民定憲法

協定憲法

5、現代的憲法分類

羅文斯坦,功能意義上的分類

第一類:規範憲法:為政治權力所能適應並服從的立憲主義意義上的憲法

它是一件合身的衣服,並且經常被穿著的衣服

第二誒:名義憲法,指的是只是在名義上存在,但在現實中不能發揮其規範性的憲法

是一件過於寬大而不合身,需要等待國民的身體成長的衣服

第三類:語義憲法,指的是即使被使用,也是掌握權力者的宣言手段或點綴品的那種憲法

絕不是真正的衣服,而只是一種化妝

6、顯性憲法:成文憲法

隱形憲法:不以成文憲法的名義出現,但是它在顯性憲法背後發揮著憲法作用的規範,這裡面包括憲法性文件,也可能包括沒有文字記載的規則,甚至包括一些政治上的潛規則

7、憲法存在形式的結構——憲法淵源

8、憲法淵源:憲法的法源,具體又指:實質意義上的憲法的存在形式

9、法源:法的存在形式或表現形式,即解釋與適用時可援引的規範

包括六種:

第一種是憲法典

第二種是憲法性法律

第一種是不成文憲法國家的實質憲法:英國的王位繼承法等

第二種是成文憲法國家裡存在的確認基本權利的法律、政府組織法、選舉法等

第三種是憲法判例,指的是憲法訴訟機制或類似體制國家匯總,憲法審查機關作出的有關憲法問題的判例

第四,憲法解釋

第五,憲法慣例,三個要件,實踐+反覆使用+被普遍認可

第六,國際條約

10、憲法典的一般結構

序言、正文、附則

內容結構:組織規範+權利規範

11、憲法規範

(1)憲法中的某一個條款,或某一個規範,相當於憲法結構的基本構成單元

(2)存在語義學的憲法規範概念

代表學者是德國的阿列克西教授

認為:憲法規範有別於憲法的規範性語句(即憲法條文),而是指憲法規範性語句的意義,即憲法條文本身所蘊涵的含義

12、憲法規範的邏輯結構

當今:法律規範由兩個要素構成,即構成要件和法效果

13、憲法規範是否含有制裁要素?

通常的法規範都由行為規範和強制規範構成

14、小林直樹認為:憲法一般不具有直屬性的強制規範

14、我們應當看憲法的違憲責任如何追究?

立法違憲——立法無效

個人違憲——政府官員,承擔政治責任

15、林來梵:憲法規範中沒有直接含有明確的制裁要素,但在憲法的總體結構上,還是含有強制規範的,如憲法序言、正文第5、41、62、67條等

16、憲法規範的基本特點

根本性

最高性

廣泛性

原則性

適應性

穩定性

17、憲法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的特點:

(1)國家與 公民之間的關係

(2)國家與各民族各團體之間的關係

(3)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

(4)各個國家機關內部關係

18、憲法關係特點:

(1)主體一方是國家

(2)內容具有廣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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