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你是一個好學生還是一個專業的學者。

舉例來說,如果你法理不好,你在解讀一個立法的時候(某某法條),你只會知道,看起來好像這是誰誰有權做什麼要承擔什麼責任,這麼學出來,你只是一個會看法條的好學生,你的腦海里只會有老師告訴你的某些制度。你只會制度,而不會自己提煉製度。

但是,你如果自己法理好的話,你就會自己解讀一個法條。這是一個什麼類型的法條?是強制性還是任意性?如何從法條中分解出構成要件?如何判斷權利的性質?義務是什麼類型?

最終你會對這個法條有個更全面的把握,你將從先學制度然後再落實到法條,變成先學法條,提煉出制度,進而提出自己的觀點。這樣,你就是個學者。

北京大學的研究生考試,就是在考這個。


干法律實務工作,如果看不出問題,找不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在各種意見中左右搖擺,沒法形成自己定見,那一定是法理學或憲法學修為出了問題。居高臨下,勢如破竹。馬克思列寧棄法攻哲,那是思想家的進階。先學好哲學,再攻法學,或先學好法理學憲法學,再攻部門學,乃我凡夫之輩謀一飯碗,而又先人一步,之捷徑。


法理學的根本任務在於說明,什麼是公正的法,以及如何實現公正的法。這會涉及到一系列的關於法律的根本問題,比如什麼是法?我們有遵守法律的義務嗎?法律之所以成為法律的理由或根據是什麼?在這個意義上,一個「紅燈停、綠燈走」(A)的交通法律,從法理學的視角來看,就會涉及到我們遵守A的理由是什麼?(個人與公共秩序、社會合作、主權者的命令、規訓與懲罰......)。而一般的部門法,可能只會涉及A的內容、後果(比如違反A可能涉及到的法律程序——行政調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等)以及其在整個行政法中的位置等等。


是所有其他學科的總論以及大綱框架


從整個法律結構上來說是基礎的,是研究各個部門法的方法跟角度跟工具,同樣也是實際在各個部門法中存在的,如果各個法律制度起了衝突那麼也是可以用來作為解決法律制度衝突的。


如何確立自己生存的正當性


瀉藥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法理不僅僅是指法理學這門課里學的法理,每個部門法學科都有自己法理。

其次,對於法理的重要性,個人感覺至少可以從三點說起,第一,它是你理解乾巴巴的制度規定的依據,了解了背後的法理,對理解法律規定有幫助。第二,法律不經解釋不能適用,如果不懂背後的法理可能解釋不到位,適用會有偏差。第三,實務中那些能打到高院甚至最高院的案子,一般都是理論上存在爭議的案子,如果法理學不好,恐怕這樣的案子也接不住吧。

再次,今年(2019)法考成績出來之後一個熱搜是49歲父親複習八個月陪女兒過法考,我們法學院讀四年過法考和人家複習八個月過法考,區別在哪裡呢,如果理論學不好,那就沒區別,你真正就浪費了生命中最重要的幾年時光。


我覺得是要區分兩種法理學吧。第一種是所有法科生都會學的那種,其實起到了法學知識導論的作用,即法學基礎理論,為學生將來學部門法打基礎。除非專門研究法理學,絕大部分法學生和從業者基本都是在這個層面上認識法理學。第二種就是專門研究法理學的,這個還得詳細區分,因為如果把法理學放在不同學術語境下甚至說不同學者的語境下,法理學本身的範疇都是不同的,國內來看的話,現在的法理學研究和部門法研究的關係聯繫不是很強,如果說對部門法的重要性的話,可能是在對部門法提供方法論指導以及對基本教義的批判性上。


說個現實點的,考研不管是法律碩士還是法學碩士,都要考法理學,好好學吧。


我並不是一名老律師,只是聽周圍長輩和家裡那麼說。


法律是死的,法理是活的

如何運用好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得看法理

你在大學學法律,會發現法理很隱晦,你到社會用法律,會發現法理很直接


法理學是關於法的一般理論,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學習法理可以培養法律思維,訓練法律方法。理解法律的產生、發展、內容、分類、結構、選擇,學習法律概念。為部門法的學習提供方法論。


其他法學學科的基礎,法學的方法論,學好了法理,其他的會很輕鬆。


經驗和課本教會了你基本的法律規則,但規則的應用卻是一個複雜的社會事件,它包含了當事各方多元的價值。法理學為平衡這些價值提供了世界觀,通過這個世界觀所選擇的規則就是方法論。

所以,只了解規則,卻不懂規則的原理,就如久病成醫,但你仍成不了醫生;久混懂法,但你仍成不了法律人。


法條是所然,法理是所以然。我們通過具體之法條得抽象之法理。然後我們思考所以然而追求應然。再將應然通過立法具體成法條,法條來規範人的行為。當社會經濟基礎發生變化,我們再來進行這樣的過程來使法社會目前的社會情況。就是在這樣一個具體到抽象再到具體的過程,就是在這樣一個物質到意識再到物質的過程,就是在這樣一個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築再到經濟基礎的過程之中。我們的法律不斷向前發展。


基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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