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请保险公司跟告诉人谈和解,为何还要另外赔偿?都是对方要求金额太高!」
「强制责任险明明是用来赔偿我自己支出的医疗费及看护费,怎能算被告赔偿的一部份?」

对身为刑庭法官的法客来说,一个庭期要处理两件车祸的过失伤害案件,实在令人很ㄚ杂。

对某些人来说,「法院」只是解决纠纷的集合名词。或许常听到有人动辄喊吉,却不见得清楚该吉什么?怎么吉?还有到哪里吉?
(脑海中突然浮现少女时代的神曲「GEE」)

偶尔当事人跑错棚,例如刑事案件开庭时请告诉人陈述意见(虽是被害人,但刑事诉讼没有原告),只听到他说希望判决被告尽快赔偿、多赔一点;又或者在民庭,也能遇上原告(这时被害人就能当原告了)万般气愤地要求法院重判、让被告关久一点!

有时法客试图向当事人解释民、刑事诉讼的差异,一谈到刑庭法官不能决定赔偿金额的那个moment,经常可见告诉人满脸黑人问号的狐疑表情(请楼下支援图片)。

以交通事故来举例,要让肇事者被判刑(处罚),该提出刑事告诉;若想要求对方赔钱,就得提民事诉讼,两者互不冲突,也可分别(同时)提起,但必须适用不同法律(刑事诉讼法vs.民事诉讼法)来进行,另外还有种介于两者之间、却经常被滥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且按下不提)。

由于部分犯罪属于告诉乃论(例如常见的过失伤害罪,但过失致死罪不是),假设双方和解、告诉人也同意撤回刑事告诉(多数会先提告刑事、再告民事),不仅能一次解决彼此间民、刑事纠纷,让当事人减少诉讼过程可能衍生的劳力、时间、费用等无形成本(通常会撤回或干脆不另提民事诉讼),对法官来说也能直接判决公诉不受理,不必再花时间调查证据或写出落落长的判决书(赶快去写另一件),可谓一举数得,因此刑庭法官偶而会捞过界、尝试劝谕当事人和解。

在交通事故案件劝谕和解过程中,不难发现「保险」扮演著重要角色。

但问题在于~「保险」究竟有多保险?

首先必须了解,我国民事法律采取「损失填补原则」(基本上没有米国那种贵森森的「惩罚性赔偿」),被告究竟该赔多少?全凭损害范围大小决定(俗话说「断腿非中彩!」),同时随个案情况有所差异。因此法客向来不爱听到所谓「行情」的字眼,毕竟被害人不是摆在展示架上的商品,各人条件也不尽相同。试想,同样打断「郭董」跟法客两人的腿,「郭腿」无疑是顶级伊比利火腿,「法腿」最多却只能算是万峦猪脚,价格差粉多。

然而「保险」只是用来分散风险的工具,大致分为「强制汽车责任险(一般常说的强制险,必须每年投保)」与「一般责任保险(要赔对方那种、不是自己的人身保险)」两类,前者依法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决定给付数额,后者保额高低全凭各人承受风险能力来评估决定。但无论哪种,除非给付金额足以赔偿对方全部损害,否则扣除保险给付后、不够的部分还是得自己买单。

有些人误认「保险」就像装了翅膀一样好自在,却没考虑到保额可能不够高(甚至只有强制责任险),假设加上过失比例认定出现争议,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此时保险不只无法成为解决纠纷的好帮手,反倒因为误信具有神奇功能而导致无法和解,使得被告必须面对「刑事有罪、民事要赔」的双重打击。

至于强制汽车责任险赔付金额,依法视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经过他同意而使用或管理被保险车辆的人)损害赔偿之一部分,假设肇事者遭对方请求赔偿,将有权主张扣除(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32条)。例如各类损害(包括住院、医药费、看护费、精神赔偿等)加起来原本该赔100万元,但若被害人已经请领强制责任险20万元,之后只能再请求80万元。

另外说明,民事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积极损害)」及「所失利益(消极损害)」,前者指财产因为发生损害事实而减少,例如增加原本不必支出的费用(ex.平时没事多喝水就好、不会去看医生),无论是不是自己先付钱,最后都会列入「损害范围」计算,绝非收进自己口袋的不算、还能再向人请求赔偿(没这种好康)。

坦白讲,每次审理车祸案件,无非是受害的一方希望赔偿金额越多越好,被告则期待赔的越少越好,这是人性,没有谁该被过度苛责。于是法官只能在法律基础下、试图让当事人了解各类诉讼风险、成本及责任范围,但也要他们愿意真正了解才行。

其实诉讼并不可怕,法律也没那么难懂,只是当事人往往并非心平气和地步入法庭,有些人更是坚持己见,在法庭上不断指责对方毫无诚意或狮子大开口,无从理解法官究竟想表达些什么,终究只能回归诉讼来解决。然而判决结果,却很难尽如人意。

回到开庭,一开始说的两件过失伤害审理结果如何?

或许该怪法客劝和解的功力太差,只能乖乖写判决去,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