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在于性骚扰,而在于比例原则!
已婚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陈鸿斌,
被控自二○一二年起对女助理亲吻、追求纠缠,
监察院认定他藉势性骚扰将他弹劾,
职务法庭原判决将陈鸿斌免除法官职务,
但陈声请再审成功,
再审庭逆转轻判陈鸿斌罚薪一年约二百一十六万元,
让他可保留每月约十八万元的退休金,
判决一出引发各界砲声隆隆,
抨击司法院「官官相护」、「把民众当白痴」,
监察院昨也表态将针对罚薪判决提出再审。
为什么大家吵翻天?
关键就在于有没有保住法官身分!
讲白一点,
两个判决结果(免职或罚薪一年)的最大差别,其实就是钱!
陈法官因为这件事在司法界已经混不下去了,
(改任司法事务官薪水大砍之外,
还要忍受同事背后指指点点,他只能退休!)
如果只是罚薪一年216万,保住法官身分,
就可以用法官薪俸18万元计算退休金,
如果是免职,失去法官身分,退休金的计算会短少一千多万!
我的想法如下:
「要求女助理闭眼、偷亲她左嘴角」就是性骚扰,
这没什么好讲的!
男女的事情很现实,
金城武偷亲,大部分女生(包括我老婆)都会说好浪漫,
中年大叔偷亲,只有被告的份!
(法界金城武另有其人,陈法官你怎么会觉得你是金城武呢?)
性骚扰就是性骚扰,
哪有什么婚外情未遂就不是性骚扰的事情?
哪有什么事后帮忙介绍男朋友就不算性骚扰这种事情?
如果看判决理由提到的只字片语,
正常人都会觉得这个判决有问题!
司法形象,不是法官协会脸书跟大家拜拜年,
或叫检察官上台表演跳舞,可以获得的,
出一件争议判决,大家就是觉得司法有问题阿!
不过对于处罚的部分,我有不同意见!
当然这个案子因为涉及职场性骚扰,
不管是立委或司法界的其他法官,
都高举「#Me Too」运动口号,认为判决不合理,
认为应该维持原本免除法官职务的决定~
这个案子陈法官性骚扰犯行明确,是没有疑问的,
接下来就是确认处罚方式的问题,
那在这个阶段,要不要考量「比例原则」呢?
公务员惩戒法第9条规定了九种处罚方式,
由重到轻分别为:
一、免除职务。
二、撤职。
三、剥夺、减少退休(职、伍)金。
四、休职。
五、降级。
六、减俸。
七、罚款。
八、记过。
九、申诫。
法官法第50条规定了五种处罚方式:
一、免除法官职务,并丧失公务人员任用资格。
二、撤职:除撤其现职外,并于一定期间停止任用,其期间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职务,转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职务。
四、罚款:其数额为现职月俸给总额或任职时最后月俸给总额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五、申诫。
你去看相关职务法庭判决,
法官检察官会被免职的,绝大部分都是因为贪污!
(有的还只有撤职停止任用几年而已!)
法官审理案件,本应保持中立,绝对不能收钱,
公平性是司法审判的核心,法官收钱,是绝对不能被原谅的!
另外法官或检察官开庭言行不当,羞辱当事人,
顶多降级,或罚钱,
甚至法官做出诱使上诉人撤回上诉这么严重的事情,
也只是申诫
那性骚扰的行为,其严重程度有跟贪污一样吗?
如果没有,
「法官贪污」,免除法官职务
「法官性骚扰」,也是免除法官职务,
那这样的处罚,有符合比例原则吗?
如果大家真的觉得性骚扰是很严重的犯罪,
那立委(包含抗议的尤美女立委)应该提议修法,
把性骚扰罪订为唯一死刑!
在还没修法之前,性骚扰就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
在刑法光谱上就是比较轻的罪,
而且跟法官核心职务(审判)无关,
可以适合用与法官犯贪污罪一样的处罚方式跟手段吗?
这样符合比例原则吗?
我是抱持怀疑的态度!
结语:
我认为性骚扰是错的,判决理由写得很烂,
但是这个案子
如果坚持性骚扰的处罚方式要与贪污的处罚方式一致,
采取最重的处罚(免职),也未必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