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王美玉。(图/记者赖于榛摄)

▲监委王美玉。(图/记者赖于榛摄)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前台北市中山国中音乐教师萧晓玲,2008年遭校方以「行为不检有损师道」事项决议解聘,此争议过了近10年,监察院报告终于出炉。监委王美玉15日召开记者会指出,该案程序涉及违法、造假和对当事人隐匿,台北市政府应重启调查,「还给萧晓铃一个公道」。

王美玉表示,历经10年府重启调查程序后,虽认定中山国中或教育局得依职权再审行政处分是否有违法,不料今年2月教育局审议小组却草率行事,除未注意相关人员应予回避外,也未详实审酌原行政处分在程序面的诸多重大瑕疵,即据历年各行政救济驳回之结论,自形式上审查通过维持原处分,核有失职之怠忽之责。

王美玉指出,本案当事人碍于5年再审期间之限制,不得提起再审,而教育局相关行政程序自省功能显已丧失并应回避本案之审议,台北市政府允宜重启本件解聘案之审查措施,还给萧晓玲一个公道。

王美玉列出解聘程序及历来之行政争讼程序涉违失情节:

一、本案中山国中曾美蕙校长依据丁文玲督学指示要求对萧晓玲老师教学不力问题搜证,指定8人成立「调查小组」并自任会议主持人,违反中山国中处理疑似不适任教师调查小组组织要点第3点规定。且被列名「调查小组」成员之教师会代表及艺术与人文领域代表等竟表示自始至终不知他们系「调查小组」成员,既未曾被邀参与调查,亦未曾参加历次「调查小组」会议及决议,更未曾见过「调查小组」向该校教师考绩会及教评会之调查报告,且据历次「调查小组」会议纪录虽记载6人出席,惟均仅相同之4名小组成员签名,相关决议除已违反有关调查方式之决议规定而无效外,并涉有虚伪制作会议纪录之嫌。

二、「调查小组」查证结果未于10日内以书面通知萧晓玲老师令其说明答辩,即迳送考绩会于97年1月21日决议记大过1次,再送教评会于同年月23日决议解聘,显已违反教育部订颁「处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不适任教师应行注意事项」等相关法令规定,不仅程序不符正义,调查结果公信力尽失。

三、中山国中迄萧晓玲老师提起再审之诉主张调查小组程序违法,始向再审法院提出「调查小组」会议纪录等资料,以致于不仅萧晓玲老师自始至终不知这些「调查小组」会议纪录等资料,既无从主张其瑕疵,而申诉、再申诉评议委员及历审行政法院法官亦未能审酌此「调查小组」之组织及程序之合法性。

四、当时担任教育局督学室主任洪哲义奉吴清基局长指示调查中山国中家长陈情萧晓玲老师涉强要学生更正教室日志事件,本身已参与并指派桑冀威督学代理丁文玲督学驻区督学之职务,积极推动中山国中萧晓玲老师「行为不检有损师道」之解聘事件,惟洪哲义主任于萧晓玲老师之申诉案中,无视其与本件申诉案亦有利害关系,竟未依法自行回避,甚至接受指派担任调查小组成员于97年10月1日到中山国中实地调查后,向申评会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对本件申诉案之审议结果已有影响,已斲损台北市申评会审议及决议之公信力,严重影响人民对于政府机关客观公正行使公权力之信赖期待。

五、本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诉字第121号判决驳回原告萧晓玲提起撤销诉讼之主要理由认定中山国中依教师法相关规定分别于96年12月13日及97年1月23日召开教评会认定音乐教师萧晓玲有损师道情事,并报经教育局依法核定后予以解聘之事实认定及程序并无违误,并未审酌调查小组未将查证结果依教育部订颁之规定于10日内以书面通知萧晓玲老师答辩之违法部分,并称萧晓玲老师于调查小组会议均到场陈述意见,显然与卷证未合并无凭据,确有草率及理由矛盾之违法。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93号判决仍予维持,洵属憾事。

六、而本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34号再审判决采认中山国中所辩其于前(事实)审程序中提出不适任教师处理报告并经法院审酌等情,显与上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诉字第121号判决理由所引据之证据资料未符,且卷内亦查无该报告及相关会议资料;就中山国中迄再审程序始向再审法院提出之「调查小组」会议纪录等诸多程序瑕疵,再审法院亦视若无睹,只字未提,正如同本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诉字第121号判决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93号判决对中山国中之答辩照单全收般,亦有草率及理由不备及矛盾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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