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机构之工作准则,其内容至少包括下列各点( 否将有构成不当催收之情形):

 

1.受委托机构之催收人员进行外访催收时,应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表明系接受某特定金融机构之委托身分,并出示授权书。

 

2.受委托机构不得有暴力、恐吓、胁迫、辱骂、骚扰、误导、欺瞒债务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债务人隐私受侵害之其他不当之收债行为。

 

3.受委托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透过对第三人之干扰或催讨进行催收。

 

4.受委托机构及员工不得向债务人或第三人收取债款或任何费用。

 

5.受委托机构应明定解聘或惩罚不适任员工之标准。

 

6.受委托机构违反工作准则或其他规定之相关惩罚标准,内容至少包括金融机构应终止与受委托机构契约之重大事由。

 

7.禁止复委任他人代为处理债权催收。

 

8.受委托机构应定期或随时向金融机构回报债权催收处理情形。

 

9.受委托机构于聘雇人员时,应取得该聘雇人员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及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得搜集、处理及利用其个人资料。
受委托机构应将违反本要点而离职之人员资料提供金融机构报送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予以登录,登录资料应包括:

1.基本资料。

2.离职日期。

3.离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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