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酒雖好,可不要貪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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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網上發帖稱「鴻矛藥酒是毒藥」,廣州醫生譚秦東遭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警方跨省抓捕。譚秦東所涉嫌罪名為「損害商品聲譽罪」,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稱,文章造成了140餘萬的退貨損失,嚴重損害了公司聲譽,警方《起訴意見書》對此予以確認。譚秦東的家人表示,譚出於一名醫生的職業操守警告部分老人不要飲用鴻茅藥酒,「並沒有虛構事實」。目前,此案已從警方移交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相關報道見北京青年報4月16日A6版)

隨著「毒」酒事件的不斷推進,社會輿論也在不斷發酵:有網友認為鴻茅藥酒避諱自己是葯,不在屬性、禁用人群、注意事項等方面給出特別提示,反而給人們造成一種是普通食品的觀感,譚醫生斥之以「毒藥」,並不為過,反而是在警醒大眾;也有網友認為鴻茅藥酒利用當地優勢,仗勢欺人;更有人以譚醫生妻子的身份透露,內蒙警方在抓捕譚醫生時,抓捕人員中有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無論網上爭議如何,作為法律人,應就案件事實予以分析,勿以訛傳訛才是法律人基本素養。就本案件,結合法碩考點,師兄帶領大家梳理一下相關知識點。

【今日考點: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

1、侵犯客體: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2、客觀方面表現: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故意。

5、適用刑罰: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相關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②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3)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案情分析】

師兄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其實在於鴻茅藥酒是否正如譚醫生在文章中所述會對老年人的健康造成傷害:

1、如若飲用鴻茅藥酒確有損老年人健康,則譚醫生在文中所述均為屬實,並非捏造的虛偽事實。即使譚醫生在標題中使用了「毒藥」一詞,從文學創作以及警示的角度來看並無不當。譚醫生在客觀上並無《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2、如若飲用鴻茅藥酒並非如譚醫生在文中所述有損老年人健康,即使譚醫生在標題中未使用「毒藥」一詞,其行為仍屬於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但此時判斷譚醫生是否構成犯罪,還需考慮譚醫生是否符合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其它構成要件,即其發布該文章是否給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主觀上是否為故意。

關於「重大損失」,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稱,譚醫生的文章造成了140餘萬的退貨損失,嚴重損害了公司聲譽。根據《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但該損失是否真實存在,與譚醫生文章之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都需要警方收集證據予以證明。

即使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損失不存在或未達立案追訴標準,但根據《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應當立案。

綜上,師兄認為,從現有的公開資料來看,內蒙警方根據《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對本案予以立案偵查並無不當,但最終譚醫生是否構成犯罪,內蒙警方是否枉法,有待司法機關進一步的審查和審理進行認定。

【案件最新進展】

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認定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師兄私語】

作為甲類非處方葯,藥酒不同於一般的酒或保健品,其有具體適應症、禁忌症和嚴格的劑量要求,「對症是良藥,濫用如毒鴆」。如果廠家在廣告中誇大療效,淡化適用症、禁忌症和嚴格的劑量要求,給患者帶來嚴重後果,「良藥」變「毒藥」絕非危言聳聽。

不論本案結果如何,藥酒生產廠家均應如實宣傳,不得作誇大、虛假、誤導消費者的不實宣傳。消費者也應注意按藥品說明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莫讓「良藥」變「毒藥」。最後師兄想說,理性看待保健品,強身健體才實效!

【師兄問答】

其實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有一些相似之處,比較容易混淆,為了讓大家更直觀的辨別這兩個罪,師兄為大家梳理了這兩個罪的不同之處。

此外,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誹謗罪還常常出現競合的情況,例如一行為既貶低企業又貶低個人的,又如數行為既觸犯誹謗罪又觸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之數客體,那麼對於上述兩種情況應如何定罪量刑呢?

這兩個問題師兄留給大家,歡迎留言處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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