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则新闻与底下的留言,前一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Market之争又再一次地点燃了许多网友的战火。讨论的重点大致整理成以下四点:

  1. 1.          七天鉴赏期对于数位内容产业(尤其指App产业)的适用性
  2. 2.          Google与其他提供线上销售的服务厂商,进入各国市场时是否需要遵守该国相关法令?
  3. 3.          15分钟的可行性
  4. 4.          消费者的权益应该要受到怎么样的保护才适当?

让我一步一步来

 

七天鉴赏期

什么是七天鉴赏期?大家都知道去实体商店买东西,不管是3C产品也好、邮购商品也好,基本上在七天之内只要发现有瑕疵或不满意,就可以持发票向卖家进行退换货。在此提供七天鉴赏期的完整条文:

『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意思就是,我如果买了一项产品,只要我认为不满意,就可以要求店家无偿退费。这是一种美意,避免让消费者去购买实体产品时被不实广告所欺骗,法律条文本身也没有错,只是我们应该来看一下这条文到底适不适合用在以「内容」为主的商业行为上。应该都看过漫画吧!不管是连载还是单行本,外面都会有一个像是保鲜膜一样的包膜,然后写著「若经拆封恕不退换」,一些书籍、CDDVD等也都如出一辙。所以我们买了这些东西之后基本上也不会拿去退货换货(除非有缺页、严重破损等重大瑕疵,但大部分人在下手之前应该就会稍微检查一下产品的保存状况了吧~),但如果我们发现所购买的书籍或是唱片,他们的内容不符合我们的期待,那我们怎么办?

有个故事是这样的:第一次拿自己挣的薪水买了一张CD,兴高采烈地回家听却发现不是自己喜欢的音乐,带著一点失落感把这张唱片收起来,并且告诫自己以后要买CD前一定要多问一下别人的意见、多google一下这张专辑的评价、多当一下ptt的乡民、最好能够找的到试听网页因为我们都不想花400元结果只买到两首喜欢的歌。

是不是觉得有些感同身受?在以前mp3不发达的时代,我买唱片就是这样战战兢兢的,深怕一个不小心买到地雷,因为当时的资讯没有这么发达、透明。但现在我只要在ptt的音乐版上问一下、或稍微爬一下文,我就可以很快速地知道这唱片是不是我喜欢的。现在甚至还有了indievox这超棒的平台,可以让我不用出门就试听到许多音乐,让我能够更确定我买的是我想要的。

问题来了,为什么针对内容产业的产品,我们(甚至是消保法)并没有真的在意这些产品是某符合期待?你曾经有因为这本书不好看所以去诚品退费过吗?我想应该没有(脸皮在怎么厚也不至于这样吧…)。更何况要复制内容是何其容易的事情:书籍可以快速复印(原文书事件)CD也可以快速烧录成mp3、各大论坛上都有许多游戏的破解档案,更不用说你D槽内的日本文艺爱情动作片是怎么来的了。在不需要七天退费机制盗版就已经如此猖獗的情况下,如果针对这些产品还提出七天退费机制,那么这只会造成一种结果:投入这种产业的人将会快速流失。

同样的道理,你为什么会去买COD来玩?为什么会去使用App?你买的不是软体,而是他提供的内容或服务,这些内容跟邮购床垫是截然不同的!要去复制或制造一个床垫对绝大部分的人来说颇为困难,但烧录CD、压制mp3或电影在网路上传播就容易得多(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会需要著作权法)。况且在MarketApp Store上你都可以看到软体介绍、使用者评论等资讯,应该能够减低消费者买到地雷的机会才对。基本上我认为鉴赏期的机制可以促使供应商产出更有竞争力的内容,但是对于绝大部分的App,尤其是游戏、电子书这些寿命周期短的产品来说,七天真的太长了!

 

法律,不遵守吗?

内容产业的进出口相关规定,老实说我并不了解,也查不到什么相关资讯,但是农业、制造业等生产的产品,如果要进口到其他国家,就必须要遵守该国家对于该类产品的相关规定。从这个角度去看,我认为苹果做对了。在这里我不想讨论谁是老大哥心态,针对Market事件,我只想说不合宜的规范是会造成消费者与制造商两方面的双输,有关的文章可以看这篇Google显然不爽台北市政府,而台北市政府的出发点并没有不好:都是为了消费者的权益著想;但截至目前为止来看,消费者才是这场游戏中唯一被牺牲的受害者。该如何在这场游戏中创造双赢、甚至是三赢(Google、北市府、我们)的局面,应该会是个比较适合的出发点。

另外附注一提,为什么区区台北市政府的要求会造成整个台湾的使用者受害?这是个很有趣的现象。在我所熟悉的产业里也发生了相同的状况:某些食品一定要通过「台北市政府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才能在台北市的通路上合法贩售;假如该产品「只」通过了国家检验标准,却没有在上述相关机构中得到认证,是没有办法在台北贩售的 (以上食品相关话题为题外话,给各位参考一下)

针对Android Market事件,为什么台北市政府可以代表全台湾发声?我想唯一的解答就只有「Taipei City is Taiwan. Anywhere else?」可以解释。我来自高雄,没有要挑拨南北斗争,但这个现象是值得我们去探讨的,因为这关系著绝大多数的外国人、厂商、企业对台湾的国际观感。该代表全台湾消费者发生去与Google做协商的,绝对不是台北市政府、台北市电脑同业公会,而该是经济部工业局、资策会之类的主管机关才是。

 

长短都是问题

究竟鉴赏期应该要多久才是最适当的?我不知道15分钟怎么来,所以没有办法对这数据做出任何评论。但对生命周期短的产品而言,这个鉴赏期(也应该称作试用期)应该缩短。七天是个放诸四海的标准,但是否皆准还有待商榷可以设计一些实验,观察一般使用者平均花多久阅读一本电子书、破完一个标准版的游戏;或是观察使用者下载程式后,觉得难用而选择移除的平均时间,这样去特别为数位内容产业制定可以让消费者、供应商、制造商、政府都获益的法令,难道不好嘛?

制订法令的目的,应该是要建立一个产业的正循环:消费者、供应商、制造商都能够获得适当、且不互相冲突的利益,才能促使产业的蓬勃发展不是嘛?

 

我们需要被保护嘛?

关于这个问题,Jamie、科技报橘的Tai他们已经说得很多了。基本上我是认同Jamie的观点,认为消费者所需要的是适当的保护,而不是这种过度的保护。最后这个问题牵扯到以上三个、还有其他我没有提及的问题,不过我想先玩个小游戏:六个为什么。

 

首先,问自己「为什么需要保护?」

我的答案是:「因为怕会被骗、怕买到地雷、怕买到瑕疵品。」

再来问自己:「为什么会被骗、会买到地雷、买到瑕疵品?」

「因为有心业者走法律小漏洞想借此牟利、商品资讯不够流通透明、购买时可能没有注意到产品状况。」

再来,「为什么会造成以上三种状况?」

「广告内容与产品不符是业者有意要欺瞒消费者牟取暴利,商品资讯不够流通是因为资讯不足,瑕疵品是因为生产时的品质控管难免都会有些小问题。」

再来,「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政府做了什么?」

「制定了七天鉴赏期。」

再来,针对本文重点,问自己:「发生在内容产业里,最常见的是哪个状况?」

我的答案是「买到地雷。」

最后,问自己:「如果确实解决商品资讯不够流通透明的问题,买到地雷的情形是不是就可以得到改善或解决?」

 

你说呢?我不喜欢去揣测谁才是老大哥心态、也不喜欢去做批评(因为声浪已经太多太多了),专注在我们怎么样才可以靠著我们自己的力量去促使这场协商发生,或许更能够引起我的兴趣。虽然我因为一些因素从Android阵营倒戈至iOS,但Android真的是个很棒的原始码。因为开放,所以有更多的竞争;有更多的竞争,能提供给产业的是更多存活下来的好内容,到头来受益的人还是我们。

但现在我们面临的是三输的局面-这个三方皆输的比赛应该要停止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