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建東 | 黑暗中的曙光——中世紀基督教對西方憲政的主要貢獻
黑暗中的曙光
———中世紀基督教對西方憲政的主要貢獻
□平建東
摘自《社會科學論壇》
2007·
6(下
)[內容摘要] 基督教傳統是西方文化的重要特徵, 早期基督教從古典政治文化中汲取了豐富營養, 到了「黑暗時代」的中世紀, 人們會把基督教與黑暗統治聯繫到一起, 但是基督教傳統中的「罪感」文化、法律觀念及植根於基督教信仰的政教二元化權力體系的作用,在中世紀出現了憲政思想萌芽並獲得初步的發展, 尤其中世紀後期, 宗教改革運動、新教思想對憲政產生起到推動作用, 由此可見, 中世紀基督教對憲政的產生做出了重要貢獻。
[關 鍵 詞] 中世紀基督教; 宗教改革; 憲政
一、早期基督教與古典政治文化相遇
基督教的宗教源流主要是猶太教和東方神秘宗教
,
早在公元
1世紀
,基督教就在巴勒斯坦地區的猶太人中產生
,基督徒使用猶太教的《聖經》
,其中許多信仰源於猶太教
,其「原罪說」「救世主」等觀念以及一神論的思想來自猶太教
,另外
,神的復生、贖罪獻祭等思想則受到東方宗教的影響。最初的基督教作為猶太教的一個派別
,在一部分猶太人中傳播
,兩者共同的價值觀被稱為猶太———基督教傳統。基督教會在宗教儀式中「保存了作為一種崇拜秩序、一種思維結構和一種生活原則的基督教文化的豐富傳統」。
早 期 基 督 教 在 復 雜 的 歷 史 文 化 背景下, 一方面從古典文化中汲取了豐富的營養, 另一方面它也充當了傳承古典文化的不可或缺的載體。基督教曾吸取古典學說中的斯多葛派思想, 如精神自由、自然法思想、人人平等思想等, 都給基督教思想帶來了文明的曙光。並且,羅馬法的一些基本觀念, 在基督教神學之中深深的滲入 , 最權 威的《聖 經 》拉 丁文譯本就大量使用羅馬法的概念。所謂基督教文明, 並非 是 單純的宗教文化,由於早期護教士們的不懈努力,基督教本 身 就 包 容 了 諸 多 古 典 文 明 的成 分。
遠在古希臘時所孕育的公民文化, 可將其視為近現代憲政文明的原初 形 態 ; 斯多 葛派 關 於 人 的 平 等 思 想 與 自 由 思 想一起, 構成了關於人的觀念的重大變革,還有羅馬法的基本觀念等。無疑, 早期基督教 對 上 述 燦 爛 文 化 的 吸 收 與 借 鑒 已為中世紀基督教世界埋下憲政的種子。
二、中世紀基督教與憲政思想的萌芽與發展
基督教傳統作為西方文化的重要特徵
,不僅是因為它有著悠久的歷史
,更重要的是它給人們心理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並對西方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憲政是西方社會特定文化背景下的產物
,
憲政可以說是一種「設防」的學說
,這一理論根植於西方基督教的信仰體系和表達世俗秩序意識的政治文化之中
,是西方固有文化的沉澱與結晶。
基督教教義認為
,由於人類始祖亞當的犯罪墮落
,即「原罪」
,他將自己的罪也帶給了後代
,所以每個人生來就是有罪的
,這個罪不是個人行為所致
,
而是人類的本性。從《聖經》中發揮出來的政治思想和羅馬帝國末期形成的奧古斯丁的「雙城論」
,在中世紀大部分時間裡
,是政治領域的基本綱領。
與「原罪」相對應的是「本罪」
,即當人們到達一定的年齡時就會繼續犯罪
,即使自己也不能拯救自己
,只能寄希望於上帝的「恩典」。在中世紀
,這種「罪感」的基督教文化獲得充分的發展
,對後世影響深遠。因為人的「原罪」與「本罪」
,
基督教徒不相信人會變得完美無缺、達到至善
,正因為人的「罪」
,人世的黑暗與人類的墮落性
,在社會上才形成對人的不信任
,尤其是對掌握權力的人不信任。權力是最值得我們重視的因素
,人一旦有權就很容易走向墮落。故阿克頓得出一個著名的結論
:「權力容易腐化
,絕對的權力絕對地腐化。」基於對人性的考慮
,人們需要制定法律對其進行必要的約束
,人們也需要權力間的相互制約。
張灝的《幽黯意識與民主傳統》一書中說
:「所謂幽黯意識是發自對人性中或宇宙中與始俱來的種種黑暗勢力的正視和省悟
,因為這些黑暗勢力根深蒂固這個世界才有缺陷
,才不能圓滿
,而人的生命才有種種的醜惡
,種種的遺憾。」幽暗意識醞釀於基督教的原罪觀念
,經過基督教加爾文教派的繼續發酵
,最終醞釀出英美憲政自由的民主制度。基督教文化極其重視法律制度的外在功能
,不主張通過內在的完美人格去凈化權力
,
而是強調對危險的權力施行外部的制度約束。
美國的學者弗里德里希曾認為
,西方的憲政論是基督教文化的一部分
,憲政論根植於西方基督教的信仰體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義的政治思想中。西方憲政注重法治、強調權力制約是其文化中對人性不信任的必然結果
,正因如此
,權力制約原則成為西方各國憲法普遍採用的一項基本原則。由於一種理論或思想不可能脫離社會的文化環境
,近代自由主義也是如此。
在西方政治文化傳統中
,
近代自由主義在其發展過程中利用或借鑒了基督教中的相當一部分因素
,有內部的、有外部的、有直接的、同樣也有間接的。如在上帝的下面人人平等之觀念、博愛的觀念等為人們反對封建等級制提供了思想武器
,利於人們團結起來共同對付政府的不良決策與行為。中世紀政教二元化權力體系的形成源自基督教的靈魂和肉體的二重性的信仰
,在基督徒看來
,肉體是罪惡的
,只屬於塵世
,只有靈魂才能進入天國。信仰的二重性決定著人的生活的二重性
,即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相應地
,社會也分化為教會和國家二元結構。美國法學家
H.伯爾曼認為
, 11世紀末到
13世紀末發生的「教皇革命」
,是歐洲社會政教二元化權力體系形成的標誌。
從那時起
,教會權力與世俗權力各自相互分立
,二者相互制衡
,最終形成了教權和王權的各自對立、相互平行、平衡和制約的獨特格局
,這種持續千年的獨特格局使國家權力有限
,成為西方人心理上根深蒂固的政治意識。因此
,中世紀世俗權力與精神權力之間的分野
,出現了國家權力必須受到限制的憲政思想萌芽。
在中世紀西歐多元主義的政治格局下
,每個西歐人具有多重角色
,分別與領主、國王、教會、城市等發生關係
,被置於多重秩序中。處於教會與反教會激烈鬥爭時期的托馬斯·阿奎那曾把法劃分為四類
:永恆法、自然法、人法、神法。托馬斯認為
,整個社會都是上帝創造的
,「一切現存的事物都是由神安排的」「天意要對一切事物貫徹一種秩序」。
阿奎那將一切法律置於上帝的永恆法之下
,他用上帝的理性為自然法披上一層神聖外衣
,但承認自然法是人類普遍理性並將保全人類作為自然法的普遍規則
,為近代自然法理論提供了思想依據。西歐中世紀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在多元主義下的各種政治力量、各個階層和個人積極地權力鬥爭「
,(權利
)鬥爭的方式一般是以法律為依據
,採取合法的手段
,而不是激烈的暴力……鬥爭的結果是使法律得到貫徹
,糾正不法行為
,或使法律的解釋向自己方向傾斜
,有的試圖廢止舊法律
,建立新法律」⑤。後來
,發生了羅馬法在義大利復興等一系列事件
,羅馬法給西方社會帶來了影響深遠的觀念轉變與社會變革。
13世紀以後
,羅馬法成了王權對抗教權的有力武器
,從而法律觀念深入人心。由於中世紀是建立在契約基礎上的社會
,政府也不例外
,契約關係鼓勵人們以權利鬥爭的方式維護和爭取自己的利益
,「積極的權利鬥爭是推動社會進步的槓桿。每一場鬥爭得到的權利
,都起到鋪路石的作用。每一次權利的獲得
,都為新權利的獲得鋪平了道路
,提供了手段。這些權利前後積累
,終於匯成了巨大的社會和憲政變革」。
三、宗教改革
新教思想對憲政的推動作用中世紀末期
,隨著歐洲經濟的發展
,「自由城市」開始興起
,並且城市獲得了相對獨立的生存空間
,從事商業活動的市民階層成為被王侯政權所承認的合法集團
,享有充分的自治權。無論是貴族還是平民
,都必須服從城市的法律
,各種宗教異端思想開始流行。到了
16世紀
,宗教改革運動和新教思想
(新教思想的核心是「因信稱義」
)的傳播徹底打破了教會權威
,使基督教作為個人得救宗教的原貌得到了恢復
,可以說這是西歐社會轉型的歷史起點。「宗教改革的衝動
,表面上是由教會腐敗引起的反應
,但在深層里
,是由它自身所蘊含的豐富的靈性資源催生出來的
,也就是從它所攻擊的傳統內部發展出來的」。
宗教改革使世俗國家開始侵蝕教會的傳統領域
,企圖實現對人包括人的精神在內的全面控制的王權至上思想應運而生
,但世俗的王權試圖控制人的信仰沒有歷史和傳統的依據
,終於人的信仰自由出現了。人的信仰自由權利是實現近現代憲政的重要因素
,它使西歐基督教意識形態成功地從中世紀向近代過渡
,並為近代憲政制度的確立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
宗教改革否定了教會在中世紀末期的政治領域權力
,「路德的神學前提使他不僅必然要攻擊教會的管轄權力
,而且要相應地維護世俗當局
,從而填補前者造成的權力真空。他首先支持無比地擴大世俗當局的權力」。
在思想領域「
,在個人伸張權利的同時
,從中世紀政治傳統中發揮出來的憲政思想先是由反宗教改革的天主教思想家所倡導
,作為新的專制國家權力的解毒劑
,而後又被新教思想家接了過來」。
在這樣複雜的政治、思想背景下
, 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產生了
,其產生過程是國王與貴族及教會鬥爭與妥協的產物
,它奠定了近現代憲政的法律形式基礎
,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洛克根據英國的實踐
,進一步發揮前人的思想
,提出法制思想和分權理論。其法治思想的突出特點
,即用法律約束和限制行政權力。分權理論的提出
,是洛克對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貢獻。洛克的分權學說對其後的法國啟蒙運動和美國獨立戰爭時期的政治鬥爭和政治思想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孟德斯鳩在法國熱烈的宣傳這個學說
,並將他改造為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權分立說
,洛克的分權思想經過孟德斯鳩影響到美國的政治思想、政治制度。
四、結語
西方國家的憲政精神及其制度實踐有著悠久的歷史
,它是西歐社會逐步演進的產物。作為西方文明源頭的古希臘
,那個時候開始孕育的公民文化
,以及古羅馬時期的共和國法律與共和傳統
,特別是中世紀基督教文明。「因為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政府和政治觀念創造了我們今天的世界。我們現代的概念
,我們現代的制度
,我們的政治義務和憲政觀念
,或是中世紀理念的直接遺產
,或是通過反對它而成長起來的」⑩。植根於基督教信仰的政教二元化權力體系
,強調分權
,政治權力和思想意識形態相對分離
,這說明在基督教世界實現憲政具有其內在邏輯發展的必然性。因此
,基督教文明為憲政的產生和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注釋
①克里斯托弗·道森《:宗教與西方文化的興起》第38頁, 長川某譯, 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②王曉朝:《基督教與帝國文化》第3、4章, 東方出版社1997年版
。③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第71頁, 天津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④[意]托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選》第99頁, 馬清槐譯, 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
⑤⑥叢日雲:《西方政治文化傳統》第529、531頁, 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⑦⑨叢日雲:《在上帝與凱撒之間———基督教二元政治觀與近代自由主義》第110、110頁,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年版。
⑧[英]昆廷·斯金納:《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礎》第21頁, 奚瑞森、亞 方譯, 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
⑩[美]霍萊斯特:《歐洲中世紀簡史》第16、17頁, 陶松壽譯, 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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