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嘴上整天喊着要辭職,抱怨工資不高,抱怨公司不好,沒有前途;抱怨老闆奇葩,難以相處,卻一直沒有離開,賴着不走,依舊在不斷地重複着這樣那樣的抱怨。

  而還有一些人,平日裏聽不到他有什麼怨言,默不吭聲,卻突然有一天說走就走了,同樣悄無聲息,完全沒有徵兆。

  網友諮詢:

  我3月11日寫郵件向公司提出辭職,13日經理口頭批准辭職,隨後就沒有去上班(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我遞交辭職信3天就批准了),3月15號發工資時沒有給我,經理答應8月發工資時給我。今天給經理打電話時他說我當時是擅自離職,要開除我,工資不給。請問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需要什麼資料?(我們簽有勞動合同,8月到期。每月工資是以現金形式發放,個人簽字。) 多謝!

  雲南大韜律師事務所楊承波律師解答:

  批准只表示同意你辭職,並不代表你可以不來上班,所以你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37、50條之規定。正確方式如下,看你能否採取點補救措施。

  楊承波律師解析: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作爲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爲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藉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爲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