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原公司在離職證明裡的一句話:「員工在項目為完成情況下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申請」,勞動者被新公司拒之門外。

新公司:如果他再次中途離職,公司承擔不起損失。

原公司:員工離職交接未完成,公司只是陳述客觀事實。

業內人士:不愉快的離職體現小微IT企業與程序員間的矛盾。

離職證明的法律規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五條: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對於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所應記載的範圍做出了限制性規定,在沒有勞動者的要求下,離職證明裡無需寫明離職原因,更不能在離職證明裡對勞動者的道德品行、工作表現等做出評價。

一般勞動者要求離職證明裡寫明離職原因,主要是出於辦理失業登記的考慮,依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只有在非本人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情況下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出具不合法的離職證明,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行政責任: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或是出具不實離職證明,依據北京市勞動監察條例,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具體情節處以罰款;

二、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無法繼續就業的,勞動者因此遭受的損失應有用人單位承擔。損失標準一般可參照新用人單位提供的工資標準進行確定,對於無確定標準數額的,可參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確定。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過錯與其無法就業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以及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承擔舉證責任。

《離職證明》模板

離職證明

甲方: (公司名稱)

乙方: (勞動者姓名、身份證號)

乙方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甲方 部門擔任 崗位工作。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作者:周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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