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工」較之於傳統勞動用工形式有了諸多新變化,如用工主體小微化和非正規化、工作安排自由化、工作場所流動化、勞動條件提供方式混合化、用工關係存續零工化,等等。這些變化構成了對勞動用工的傳統認識判斷的挑戰,但網約工是否屬於勞動者,需要從勞動用工形式的演變中尋找答案。
任何形式的勞動用工和經濟實體都是作為生產要素的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結合。勞動力所有者和生產資料(勞動條件)佔有者的地位和關係,因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勞動條件)的組合模式不同而呈現差異,這是認識和判斷勞動用工形式的基本框架。依勞動力和生產資料是否歸屬於同一主體,勞動用工形式的基本框架。
「Ⅰ」類形式因生產資料佔有者較之勞動力所有者所具有強制地位,而為受僱勞動和從屬勞動;「Ⅱ」類形式因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勞動條件)歸屬同一主體而為自營勞動和獨立勞動;「Ⅲ」類形式是前兩類形式的混合。現實中的「網約工」,除自供生產資料外,互聯網平臺及其提供的信息服務是不可或缺的生產資料,應歸類於「Ⅲ」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