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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地政士查询<内政部不动产资讯平台>

Q:地政士法施行后,原领有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证书,是否须换发地政士证书?
A:依地政士法第4条第2项规定,本法施行前,依法领有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证书者,仍得充任地政士。故原领有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证书仍然有效,不必换发地政士证书。

Q:如何请领地政士开业执照?
A:
已领有内政部核发地政士(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证书者,如欲办理开业,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事务所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及发给开业执照: 
(一)申请书。 
(二)地政士或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证书及其影本。 
(三)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1年内2吋半身照片2张。 

Q:合法之地政士应具备那些条件?
A:
合法之地政士,应经地政士考试及格,领有地政士证书及开业执照并加入地政士公会后,才可挂牌执行业务,亦即地政士应具备下列条件始可执业: 
(一)领有考试院核发地政士(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考试及格证书。 
(二)领有内政部核发之地政士(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证书。 
(三)领有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核发之地政士开业执照。 
(四)加入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士公会之会员。 
(五)除此之外,地政士的开业执照有效期限4年,期满前应修满30个小时专业训练课程并换发执照,方可再执业4年,以保持对消费者服务品质之最佳状态。 

Q:地政士得执行那些业务?
A:
(一)代理申请土地登记事项。 
(二)代理申请土地测量事项。 
(三)代理申请与土地登记有关之税务事项。 
(四)代理申请与土地登记有关之公证、认证事项。 
(五)代理申请土地法规规定之提存事项。 
(六)代理撰拟不动产契约或协议事项。 
(七)不动产契约或协议之签证。 
(八)代理其他与地政业务有关事项。 

Q:地政士及不动产经纪人考试通过取得证照后,申请执照有无有效期限之限制?
A:
(一)政士法第8条第1项规定:「开业执照有效期限为4年,期满前,地政士应检附其于4年内在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机关 (构) 、学校、团体完成专业训练30个小时以上或与专业训练相当之证明文件,向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办理换发开业执照。届期未换照者,应备具申请书,并检附最近4年内完成专业训练30个小时以上或与专业训练相当之证明文件,依前条规定,重行申领开业执照。」。
(二)另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前条第1项经纪人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期满时,经纪人应检附其于4年内在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机构、团体完成专业训练30个小时以上之证明文件,向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办理换证。」,上开规定系指考试及格后,因执业需要所请领之地政士开业执照或经纪人证书而言;至台端所提考试通过取得考试及格证书部分,尚无有效期限之规定。

Q:律师可否申请地政士证书?可否代办土地登记之事务?
A:
(一)依地政士法第5条规定:「经地政士考试及格者,得检具申请书及资格证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地政士证书。」。准此,经律师考试及格者,自不得依该规定申请核发地政士证书。
(二)查律师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律师得办理商标、专利、工商登记、土地登记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务。」;另依本部86年4月14日台(86)内地字第8675020号函颁「律师办理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联系要点」第1点规定:「律师依律师法第20条第2项之规定向地政机关申办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时,应亲自到场,并出示律师公会会员证供地政机关收件人员核对。」。是以,律师自可依上开规定向地政机关代理申办土地登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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