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王鹏

  编者按

  2018年11月,在贺建奎团队对外宣布一对基因编辑婴儿诞生后,广东省随即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展开调查。2019年1月21日,广东省“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调查组表示,初步查明,该事件系贺建奎为追逐个人名利,自筹资金,蓄意逃避监管,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调查组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贺建奎及涉事人员和机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已出生婴儿和怀孕志愿者,广东将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与相关方面共同做好医学观察和随访等工作。

  随着调查结论的公布,闹得沸沸扬扬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也许暂时告一段落。但是,该事件留下的思考却不会随风而去……

  人类终于开始改造自身了。2018年11月26日,时任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的贺建奎对媒体公布,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一对基因编辑婴儿露露和娜娜诞生,引起各方震动。

  基因编辑,这本是一个专业的医疗和科研术语。其之所以引发了各群体的爆发性关注,背后的原因或许是,这一问题所反映的技术进步与潜在的可能后果,击穿了公众的认知底线,与人们朴素的伦理感相悖。

  当某项技术发展到需要讨论如何进行法律监管的时候,通常意味着这些技术已经无法阻挡。

  基因编辑

  技术本质与社会影响

  人类基因编辑,顾名思义,是一种能够对人类的特定基因片段进行删减、添加、修改等“编辑”的技术。据贺建奎介绍,他的团队采用“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把Cas9蛋白和特定的引导序列注射到还处於单细胞状态的受精卵里。

  基因编辑技术是科学和技术发展的产物,是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尖端成果之一。随着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低成本基因编辑技术(如贺建奎团队所采用的CRISPR/Cas9技术)的扩散,将基因编辑技术运用于临床试验已经不再是幻想,而是一个触手可及的未来。

  第一个用于人体胚胎的基因编辑实验申请是在英国提出的。2017年,欧盟修订临床试验监管条例,禁止可能导致试验体种系基因特征发生变化的基因疗法的临床试验。

  基因编辑技术在外延上并不容易界定,其与很多已经大规模运用于临床试验和常规医学治疗的辅助生殖、疾病治疗与预防技术等,具有很多相似性和延续性。

  基因编辑或许能推动重大科学进步,但也可能带来难以估计的负面影响,给各国的监管立法乃至社会治理带来了严峻挑战。

  监管模式

  禁止、允许或介于两者之间

  比较来看,对基因编辑的监管模式大致可以分为“禁止”“允许”和介于两者之间的“有限度允许”。

  禁止性立法不仅对基因技术的下游运用进行限制,而且还对基因技术的上游研发施加限制。严格的禁止性立法,例如德国和加拿大,通常不考虑基因技术的研究目的,而一体适用严格的禁止政策,无论是人体胚胎基因编辑,还是胚胎基因测试、体细胞核移植技术等。

  禁止性立法的一大困境是立法目的的落空。首先,不断涌现的新技术很快超出了原有立法的限制范围。例如,在胚胎试验方面,比利时的立法通常允许医疗上有益于胚胎的,或是保存胚胎生命所必需的,或是辅助受孕的基因干预。这些措辞模糊的例外,随着技术的成熟、完善和临床上的广泛使用,很快使得立法限制名存实亡。其次,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立法规制的模糊与滞后,都为规制基因编辑技术带来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当然,也有国家对基因编辑技术采取允许的政策态度,其理念基础则是科学进步有利于全人类。在这种政策模式下,基因编辑试验通常在个案审批的基础上开展,例如英国。此时,对相关技术的监管有赖于审批部门的批准和监控。因此,一个潜在的风险是试验申请的任意性、审批标准的不一致性和政府监管的缺位。如果政府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而有赖于行业守则与规范的话,此类行业规范则可能被商业团体俘获,进而采取一种有利于商业化的监管模式,例如墨西哥和美国。

  然而,更常见的基因编辑规制是居于允许和禁止之间的。作为一种技术或干预手段,基因编辑本身并不违法,通常允许将基因技术运用于胚胎和干细胞,但要受制于政府的密切监管。然而,这一技术在下游特定环节的运用是不被允许的,例如将改变基因种系的胚胎或可生殖细胞植入人体受孕。换言之,生殖目的的基因编辑技术是违法的,但是基因编辑技术的科学研究活动是被允许的。

  中立技术的影响

  如何对待重大科学进步

  科研工作者认为基因编辑作为一项技术本身是中立的,这是科研自由理念在技术研发领域的自然推论。然而,这不是技术应用领域的必然推论。

  换言之,在法律监管和社会治理领域,技术进步从来都不是中立的。这意味着,无论选择支持还是否认某项技术,都是有成本的,并不存在对谁而言都是最好的方案,差别在于不同方案的价值排序。基因编辑技术不仅仅涉及单纯的技术进步,还涉及如何调整和规制相关的生命健康、经济发展、社会规范、价值伦理等监管难题。

  如果彻底放开基因编辑技术,哪些群体将受益?在可预见的未来里,基因编辑技术有利于治疗某些疑难杂症。患有这些疾病的人及潜在患病者自然是基因编辑技术的受益者,也自然是禁止基因编辑政策的受害者。

  如果基因编辑技术成熟到可以改变人的某些体征、基因特征甚至重要的生命指标,例如,显著地延长人类个体的预期寿命,此时的受益者又是哪些?自然是能够承担基因编辑经济成本并且愿意进行基因编辑的群体。换言之,此时,基因编辑会进一步强化社会分化,导致能够且愿意进行基因编辑的群体改善个体生命预期,并且致使一系列资源的再分配。

  如果基因编辑技术能够实现安全的疾病治疗并延长人类寿命,那么,禁止基因编辑技术的立法或许可以阻止一部分潜在受益群体,但显然无法阻止或威慑穷途末路的病人或富可敌国的巨擘。一旦有人非法接受了基因编辑,此时,法律应当如何对待这些基因经过编辑的群体?永久监视?禁止婚配生育?抑或是被“依法依规处理”?如果对非法接受基因编辑的行为不加以处理,禁止基因编辑的法律岂非白纸一张?但如果对非法接受基因编辑的行为进行上述任何一种处理,是否会损害一些更为重要的、不应予以限制的权益?

  笔者不免担忧,这些种种因素是否会动摇整个人类社会的理念、价值和权利基础?

  能否监管

  立法技艺与监管能力

  无论是禁止还是允许基因编辑技术,政府都需要进行一定的监督。如果禁止基因编辑,政府监控的难点在于如何监督、阻止和惩罚那些不惜一搏的病人和富可敌国的巨擘;如果不禁止或有限允许基因编辑,政府监控的对象则是那些滥用基因编辑技术的群体。目前,无论是禁止,还是允许,绝大部分国家可能不具有完备的监督能力。

  当前主流的三种监管模式都面临一个问题,即基因编辑技术的临床应用与科学实验区分模糊。例如,禁止利用基因编辑技术辅助怀孕的临床实验,是否同时也禁止了相关的科学研究。这种法律的不确定性在法国、以色列、南非和英国等多国立法中均存在。

  模糊、生涩的专业术语可能导致原始立法目的的落空。例如,法国立法增设了一项罪名—反人类种族罪。即任何人不得侵犯人类种族的完整性,禁止任何重组选择过程的优生行为。但是法国立法没有明确何种行为是优生行为,何种行为是被允许的符合人类学特征的选择行为。术语造成的监管“门槛”不仅在于其内涵的模糊性,还有外延的潜在重叠性。例如,人类胚胎与可生殖细胞的区别在哪里?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以特定时间点作为认定人类胚胎的标准,而有些国家如比利时、日本、德国、荷兰,则以特定能力作为认定标准。

  是否监管

  理念之争

  如何看待以及应当如何规制基因编辑技术,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价值理念问题,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具有无限可能的科学与技术进步。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来看,基因编辑技术的功能是明显的,甚至是无法阻挡的。但从价值理性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当如此急切地改造自身吗?特别是如此显著地改变自身,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把“自己”变成“他人”,从“人类”变成某种意义上的“非人类”?

  对价值问题的判断,取决于每一个个体所组成的社会整体判断。基因编辑技术可能引发的是一个系统性的生物学和社会治理问题。从国家整体乃至全人类的进化和发展角度来思考,哪些因素是影响基因编辑规制立法的关键点?如何处理基因编辑技术对社会分化和对技术进步的影响?这些问题都不是处在特定经济状况、社会地位、健康状况或基因特征的个人所能决定的。

  从积极角度来看,公众对基因编辑技术的欢欣或担忧、支持或反对,都可能随着基因编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渐发生变化。归根结底,这些尚有待于时间的进一步检验。

  本期封面

  《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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