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由于生活的艰辛和无计划、无节制的生育以及重男轻女等诸多原因,历代都有溺婴、弃婴的陋习。这种生下子女后又不抚育的现象,在宋代被称为“生子不举”。

在宋代,生子不举的现象在各个时期各个地区都有发生,并愈演愈烈,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据北宋学者王得臣晚年整理的笔记《 麈史》记载:“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为其赀[zī]产不足赡也。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贮水溺之,谓之洗儿,建、剑尤甚。”

对于福建的这种溺婴之风,宋仁宗时曾多次担任过福建地方官的蔡襄在一篇奏章中也说道:“伏缘南方地狭人贫,终年佣作,仅能了得身丁,其间不能输纳者,父子流移,逃避他所。又有甚者,往往生子不举。”(蔡襄《乞减放漳泉州兴化军人身丁米劄子》)

不但是福建地区生子不举现象严重,其他如江南东路、两浙路等比较富庶的地区也存在着这种不举子的民俗陋习。

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宣州(今安徽宣城)布衣吕堂上书言东南地区普遍存在的“薅子”的土风:“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谓之薅[hāo]子,即其土风,宣州为甚,江宁次之,饶、信又次之。”

就连大文豪苏轼也曾怀着悲愤的心情有过这样详细的描述:“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男子。初生,辄以冷水浸杀,其父母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苏轼《与朱鄂州书》)

苏轼同时还听闻与鄂州相邻的淮南西路的“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苏轼《黄鄂之风》)

根据宋代大量的有关生子不举的记载,说明这种社会现象在当上已经十分普遍,甚至到了严重的地步,这种现象不但存在于一般的平民、田野小人,在士大夫的家庭中也会发生。

据说宋仁宗时的官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封郇国公的章得象“生时家妪将不举。”(宋代孙升《孙公谈圃》)

面对两浙西路的这种现象,范成大还专门上过一份折子:“生男稍多,便不肯举,女则不问可知,村落间至无妇可娶,买于它州。计所夭杀,不知其几。”(范成大《论不举子疏》)

宋代“生子不举”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把初生的婴儿遗弃,具体能活不能活,则没人去考虑了。

通观宋代关于弃子的记载,大多是由于灾荒或战乱所至。比如发生在北宋末、南宋初及南宋末年的战乱期间就又大量的弃婴出现。

如同溺婴一样,宋代弃儿之多,主要是平民百姓,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宋代的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大量的土地集中在少数的大地主、大官僚手中,占农村人口绝大多数的底层百姓日渐贫困,再一遇到灾年,青黄不接,生活就更加艰难了,只好溺婴、弃儿、不举子了。

宋代“生子不举”的现象严重,还与当时的风俗有关,比如有“有老而生子者,父兄多不举,曰是将分我赀。”(欧阳修《兵部员外郎天章阁待制杜公墓志铭》)

这种对财产分割的风俗,也使父母不愿多子,长兄不愿多弟,为了保住或多得家产,只好溺婴弃子了,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有一定家产甚至较为富有的家庭也会有“生子不举”的原因。

至于溺女婴则更甚,除了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外,还由于宋代盛行的婚姻论财,厚嫁成风,贫困家庭不堪负担,即使是较为富有的家庭,也出于不愿使家庭财产分割出去的目的而直接弃子。

本文参考文献:《宋代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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