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日后定必按上诉庭的新指引判刑

终审法院今月7日裁定,13名反对新界东北发展前期工程拨款的社运人士,上诉刑期得直,各人即时获释。终审法院法官今午颁布详细裁决理据,指上诉庭虽正确改判各人监禁,却错误套用新的量刑原则于本案中。惟法官在判词终段强调,法庭日后考虑涉及暴力或混乱情况的非法集结案件时,定必按上诉庭的新指引判处更严厉的刑罚。

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今午亲自到终院领取判词。

其中1名脱罪被告、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今午亲自到终院领取判词,他指自己虽曾表示愿意入狱,但由于上诉庭判处的刑期极不合理,故决定上诉。他又指已有心理准备,他日再作公民抗命时或会被判入狱,但他会坚持「非暴力」抗争的原则:「我相信即使(需要)坐监,呢个都系我哋能够承受嘅。」

终院判词指,原审裁判官判处上诉人社会服务令确实犯下原则上的错误,因上诉人确是故意用暴力手段冲入立法会大楼内,他们亦缺乏真诚悔意,故上诉庭有权在覆核判决时加刑。只是上诉庭错误将黄之锋案定下的新量刑指引,追朔至本案中。

黄浩铭指已有心理准备,他日再作公民抗命时或会被判入狱。

由于本案发生于4年前,亦鉴于将案发还上诉庭重新判刑或引致任何一方再上诉,法官认为合适的做法是搁置上诉庭的刑期,并采用戴志诚案定下的准则,以6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考虑到本案情况,加上各被告在狱中行为良好,各人的实际刑期不应超过4个月。各人在终院聆讯前均已服刑超过3个月,故他们可即时获释。

案发于2014年6月13日,案中被告因企图闯入立法会大楼而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罪成立,各人被判处介乎80至150小时的社会服务令。其后律政司提出覆核刑期,上诉庭改判各人入狱8至13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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