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车潮,塞车,交通,汽车,高速公路(图/记者季相儒摄)

▲民国88年前出厂的大客车,行驶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最高车速不得逾每小时90公里。(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赖文萱/台北报导

交通部今(29)日预告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五条及「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三十九条之四草案,受到检测安全法规不同影响,为加强大客车安全管理,因此明订88年6月30日前出厂的大客车,行驶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时,最高车速不得逾每小时90公里。

交通部说明,有鉴于近来几起重大游览车事故,社会各界反映大客车安全管理法规应持续精进,88年6月30日前出厂的大客车,由于当时登检领照时尚未要求应通过「倾斜稳定度」及「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等安全法规检测。

但自87年起推动实施车辆型式安全审验,采与欧盟、日本及澳洲等大多数先进国家的政府(强制)认证制度,车辆安全法规均调和联合国UN/ECE车辆安全法规,并逐年增加审验车种及相关车辆安全法规。交通部说,车辆安全法规推动实施过程中有不同年期导入的差异性,因此应有以法规差异性分级分群管理的必要。

考量到行车速度影响行车安全,交通部经检讨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五条,限制88年6月30日前出厂的大客车,行驶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最高车速不得逾每小时90公里。

国道,车潮,塞车,交通,汽车,高速公路(图/记者季相儒摄)

▲为加强大客车安全管理,交通部修法规定88年以前出厂的大客车,行驶高速公路时,最高车速不得逾每小时90公里。(图/记者季相儒摄)

另外,这次参考国外对于一定车龄大客车管理机制的精神,也增订「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三十九条之四,要求国内出厂年份届满15年游览车依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规定申请游览车车辆安全查验者,除应依本规则第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实施检验外,并依规定完成查验及缴交证明文件以维护该等车辆行驶安全,使民众安心搭乘。

包含底盘安全检修查验,应由原底盘制造厂或其代理商或其指定汽车修理业者进行底盘全面安全检修及缴验交通部委托之车辆专业技术研究机构出具6个月内之审查证明书。车身重新打造查验,应缴验已取得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检测基准审查报告之汽车车体(身)打造业者出具6个月内已重新打造车体之证明文件与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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