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銜枚疾進。繼發行承銷實施辦法出爐一個半月後,4月16日晚間,上交所披露《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務指引》),對戰略投資者、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新股配售經紀佣金、超額配售選擇權以及發行程序與信息披露等事項進一步細化。其中,《業務指引》明確了券商跟投比例爲2%-5%、戰略投資者按發行股份數量不超過30名等規定。在業內人士看來,《業務指引》進一步明確與細化了科創板發行承銷過程中的實操規則,將更好地助力科創板平穩、順利落地。

明確券商跟投比例爲2%-5%

科創板相關規則出臺後,券商跟投制度引發輿論熱議。在最新發布的《業務指引》中,上交所將券商跟投的比例範圍明確爲2%-5%,且規定了跟投股份鎖定期。

作爲資本市場的一大改革,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並非是簡單板的增加,而是制度的創新。在這項創新中,科創板試行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制度讓投資者眼前一亮。如今,《業務指引》對跟投比例等細節性問題進行了明確。

所謂券商跟投,即發行人的保薦機構依法設立的相關子公司或者實際控制該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其他相關子公司,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並對獲配股份設定限售期。在《業務指引》中,上交所明確參與跟投的主體,並明確了跟投比例。規定保薦機構使用自有資金承諾認購的規模,爲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5%的股票,至於具體比例則根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規模分檔確定。其中,發行規模不足10億元的,跟投比例爲5%,但不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發行規模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跟投比例爲4%,但不超過人民幣6000萬元;發行規模20億元以上、不足50億元的,跟投比例爲3%,但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發行規模50億元以上的,跟投比例爲2%,但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表示,跟投綁定了保薦機構的風險和收益,這樣保薦機構在開展業務時,將更加謹慎。在潘向東看來,這是通過市場化的手段來提高科創板上市公司的質量。

需要指出的是,除明確跟投比例外,對於券商跟投股份,上交所也設定了鎖定期。要求跟投股份的鎖定期爲24個月,期限長於除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外的其他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

東北證券研究總監付立春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科創板券商跟投的具體比例基本符合市場預期,但是兩年的鎖定期超出市場預期。付立春進一步表示,這不光會對定價有顯著的約束作用,也會讓保薦機構在選擇項目時更加謹慎,對投資價值的判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於中小券商和外資券商,由於資本金相對較少,未來或會更偏重於小而精的項目。”付立春補充道。

在潘向東看來,跟投股份鎖定兩年也是爲了捆綁保薦機構的風險及收益,更有利於股票的穩定,促進科創板的長期健康發展。

差異化限制戰投數量

除試行券商跟投制度外,科創板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爲規範引入戰略投資者實踐,有序開展戰略配售,《業務指引》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差異限定了戰略投資者家數。換言之,首發股票數量與戰投家數相掛鉤。

對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4億股以上的,《業務指引》明確戰略投資者應不超過30名。針對1億股以上且不足4億股的,戰略投資者則應不超過20名。另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足1億股的,《業務指引》規定,戰略投資者應不超過10名。

提及對戰略投資者家數的規定,付立春認爲,“差異化的家數,其實是針對不同規模和不同發行規模的企業,設定的一個上限,防止突擊的、大規模的參股稀釋股份,對於上市公司的上市進程,包括後續上市以後的交易產生一些過多的干擾”。

差異化限定戰略投資者數量的同時,《業務指引》從概括性要素與主體類別兩方面設置了條件資格,明確了哪些主體可以成爲戰略投資者。《業務指引》要求,參與發行人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應當具備良好的市場聲譽和影響力、具有較強資金實力等。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包括與發行人經營業務具有戰略合作關係或長期合作願景的大型企業或其下屬企業、具有長期投資意願的大型保險公司或其下屬企業、國家級大型投資基金或其下屬企業等六類。

爲禁止各類利益輸送行爲,戰略配售中的六類行爲被列入黑名單。《業務指引》強調,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六類情形,包括發行人上市後認購發行人戰略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其他直接或間接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爲等。

細化超額配售選擇權

綠鞋(Green Shoe)即超額配售選擇權,是起源於美國的一種輔助新股發行的機制。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明確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在《業務指引》中,上交所引導超額配售選擇權行爲,強化了主承銷商在“綠鞋”操作中的主體責任等。

所謂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過包銷數額115%的股份向投資者發售。

據業內人士介紹,設置超額配售選擇權的主要作用是穩定新股價格,能否達到預期效果與主承銷商的職業操守和業務能力密切相關。

《業務指引》強化了主承銷商在“綠鞋”操作中的主體責任,對行使安排、全流程披露、記錄保留、實施情況報備等方面作出要求。諸如,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將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存入其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獨立賬戶。獲授權的主承銷商在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不得使用該賬戶資金外的其他資金或者通過他人賬戶交易發行人股票。另外,上市後30日內破發的,主承銷商有權以連續競價方式回購發行人股票,也可增發股票,但兩者之和不得超過全額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擬發行股票數量。

值得一提的是,《業務指引》規定主承銷商不得在“綠鞋”操作中賣出爲穩定股價而買入的股票(“刷新綠鞋”)。

潘向東告訴北京商報記者,超額配售選擇權有利於維持股票的流動性,起到穩定新股價格的作用,規定主承銷商不得在“綠鞋”操作中賣出爲穩定股價而買入的股票,是爲了防止主承銷商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通過反覆買入賣出操作獲取差價,這有利於新股股價的穩定,避免操縱股價。

北京商報記者 高萍

聲明: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號系信息發佈平臺,搜狐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