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今天完成三读,这是近十七年最大幅度修法,目的在强化公司治理外,也松绑新创公司募资及经营弹性,并配合今年底的亚太防制洗钱组织(APG)评鉴,盼建置完善洗钱防制体制。

公司法全文二三三条,民国廿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至今共历经廿五次修正,其中九十年三读通过的修正案与这次修正幅度最大。

这次修法工作耗时逾三年,包括攸关洗钱防制的第廿二-一条、第九条「SOGO条款」以及公司法第一七三-一条的「大同条款」,并纳入赋予新创企业发展条件,对内扩大员工奖酬工具,对外开放非公开发行公司发行特别公司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发行票面金额股或无票面金额股。

在俗称「大同条款」的公司法第一七三-一条条文内容,三读条文明定,继续三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份的股东,得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

大同条款最早在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中,直接明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份的股东,得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民进党立法院党团今天提出再修正动议,增加持股时间为继续三月以上的附带条件,获得院会三读修正通过。

这项条文目的在强化公司治理,但企业界认为,新修订条文虽然可以杜绝「万年董事」,未来经营权大战上演机率恐越来越高。

另一个争议条文第九条,也就是外界俗称的「SOGO条款」,原条文规定公司设立或其他登记事项有伪造、变造文书,经裁判确定后,由检察机关通知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登记。

三读条文则将违法事项范围扩大到,只要犯刑法伪造文书印文罪章的罪,经裁判确定后,中央主管机关就可撤销或废止违法公司的登记,删除检察机关通知的文字,并新增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撤销或废止。

原本行政院版草案条文还有「实质受益人」的文字,但因工商团体有不同意见,最后在二读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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