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今天完成三讀,這是近十七年最大幅度修法,目的在強化公司治理外,也鬆綁新創公司募資及經營彈性,並配合今年底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盼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

公司法全文二三三條,民國廿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至今共歷經廿五次修正,其中九十年三讀通過的修正案與這次修正幅度最大。

這次修法工作耗時逾三年,包括攸關洗錢防制的第廿二-一條、第九條「SOGO條款」以及公司法第一七三-一條的「大同條款」,並納入賦予新創企業發展條件,對內擴大員工獎酬工具,對外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特別公司債,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發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在俗稱「大同條款」的公司法第一七三-一條條文內容,三讀條文明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大同條款最早在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中,直接明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今天提出再修正動議,增加持股時間為繼續三月以上的附帶條件,獲得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這項條文目的在強化公司治理,但企業界認為,新修訂條文雖然可以杜絕「萬年董事」,未來經營權大戰上演機率恐越來越高。

另一個爭議條文第九條,也就是外界俗稱的「SOGO條款」,原條文規定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三讀條文則將違法事項範圍擴大到,只要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的罪,經裁判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就可撤銷或廢止違法公司的登記,刪除檢察機關通知的文字,並新增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撤銷或廢止。

原本行政院版草案條文還有「實質受益人」的文字,但因工商團體有不同意見,最後在二讀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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