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示意图(图/达志影像/美联社)

▲2男与13岁小姐妹发生关系GG。(图/达志影像/美联社)

社会中心/台东报导

一名吕姓男子与男友人阿明(化名)、一对13岁的堂姊妹夜唱结束后,随即到旅馆休息,但明知对方未满14岁,竟与其中一名少女发生性关系,后来阿明看到后,也跟另一名少女发生关系!台东地方法院近日依对于未满十四岁女子为性交,判吕男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2月。

据判决书提到,吕男透过友人介绍和脸书认识这对堂姊妹,某晚找来阿明和2姊妹唱歌,夜唱后一起步行至附近旅馆同睡,期间明知少女未满14岁,年龄尚轻,性自主能力及身体自主判断能力均未臻成熟,竟在房间内和她发生性关系;隔没几天,又把姐妹花带到旅馆,与其中一名少女发生关系。

吕男则是辩称,「当天是教召刚结束,与友人阿明、2名少女等人一同前往KTV 唱歌,接著一行人再到旅馆房内继续喝酒,但过没多久就离开了,没有跟少女发生性行为,也没有跟她躺在床上睡觉」。

判决书提到,被害人少女在警询证称,遭吕男性侵过2 次;而阿明则是在法院审理时坦承不讳,并表示「确定吕男先跟少女发生性行为之后,才跟另一名少女发生性行为,是因为看吕男有做,所以才认为自己应该也可以」。后来,阿明被处2年有期徒刑。

法官审酌相关事证后,再参诸证人阿明与吕男为好友关系,且案发现场4人均无仇隙恩怨,亦无刻意诬指吕男犯罪,可见阿明所说的内容应与实际发生事实相符,堪可采信,自难采信吕男辩词。

最后,法官认为事证明确,吕男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行为之犯行,堪可认定,审酌他明知被害人未满14岁,年龄尚轻,思虑及性观念未臻成熟,仍与她发生2次性交行为,严重影响被害人身心健康正常发展及侵害其性自主权,所为甚为不该,判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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