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金银首饰零售企业,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黄金摆件不征收消费税。黄金摆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黄金吊坠类饰品是否属于黄金摆件?

  答:我国的消费税是对特殊货物征收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了消费税的具体征税范围,未在其中的并不缴纳消费税。

  国税发〔1993〕15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规定该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其中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因此,只要贵公司销售的金银货物并不在以上范围内,均不缴纳消费税。黄金吊坠类饰品属于首饰,不属于黄金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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