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条法规,人们通常解读为,默认情况下作者需要在一稿一投的同时,耐心等待十五或三十天,另有约定除外。那么这个另有约定是怎么回事呢?基本就是期刊、报纸的稿约中说明的:三个月内未收到通知可自行处理稿件,来稿不退。在此期间,请勿多投。
江苏教育出版社的出版人骆鹏展先生在中国编辑学会第十届年会论文中如此论述:
1、 一稿多投屡禁不止的症结在于游戏规则显失公平,作者与编辑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编辑对审稿的时效不负有责任,不按时退稿,不回应审稿结果。作者对投出去的稿件没有什么权利,还必须承担不得多投的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和名誉风险。因而作为弱势一方的作者广受人们同情,以致无论编辑如何讨伐,一稿多投仍然大行其道。
2、 著作权法和编辑部稿约规定的时限不合理。对此我个人的看法是,除了基于文章时效性的考虑外,一般采取的审稿时间仍然是过长了。通常编辑会通过「另有约定」这个法律工具来规定三个月乃至更久的审稿时间,但是稿件本就是投多而用少,对于一些不知名的作者,一个稿件往往不能一投就中,那么如果我投稿四家,岂不是要花上一年的时间?我认为审稿时限靠人为规定是不能尽善尽美的,如果一定要一稿专投,起码需要一种弹性的能催促编辑高效审稿和及时回应的机制。
3、 新的游戏规则要解决的是一稿多发而不是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本身并不直接导致问题,但它导致的一稿多发确实浪费了出版资源,浪费了编辑审核稿件、安排版面所付出的劳动,侵害了编辑和读者的利益。但是一稿多投并不等同于一稿多发,寄希望于通过禁止一稿多投来杜绝一稿多发,其实就是编辑部放弃了主动权,把避免一稿多发的希望寄托在作者身上。在游戏规则不够公正合理,且公民法制观念、道德素养欠佳的情况下,这是行不通的,多年来的现实也证实了这一点。诚然一稿多投是一稿多发的重要原因,但是发稿权在编辑手中,其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
众所周知,著作权是随著作品的完成而产生的,作者从一开始就具有完整权利,既然编辑方面可以对作者立约,那么为什么作者不能对编辑立约呢?为了更好地说明这样一个想法,请读者诸君尝试去理解下面这张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