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有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條法規,人們通常解讀為,默認情況下作者需要在一稿一投的同時,耐心等待十五或三十天,另有約定除外。那麼這個另有約定是怎麼回事呢?基本就是期刊、報紙的稿約中說明的:三個月內未收到通知可自行處理稿件,來稿不退。在此期間,請勿多投。

江蘇教育出版社的出版人駱鵬展先生在中國編輯學會第十屆年會論文中如此論述:

1、 一稿多投屢禁不止的癥結在於遊戲規則顯失公平,作者與編輯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編輯對審稿的時效不負有責任,不按時退稿,不回應審稿結果。作者對投出去的稿件沒有什麼權利,還必須承擔不得多投的義務,否則將面臨法律和名譽風險。因而作為弱勢一方的作者廣受人們同情,以致無論編輯如何討伐,一稿多投仍然大行其道。

2、 著作權法和編輯部稿約規定的時限不合理。對此我個人的看法是,除了基於文章時效性的考慮外,一般採取的審稿時間仍然是過長了。通常編輯會通過「另有約定」這個法律工具來規定三個月乃至更久的審稿時間,但是稿件本就是投多而用少,對於一些不知名的作者,一個稿件往往不能一投就中,那麼如果我投稿四家,豈不是要花上一年的時間?我認為審稿時限靠人為規定是不能盡善盡美的,如果一定要一稿專投,起碼需要一種彈性的能催促編輯高效審稿和及時回應的機制。

3、 新的遊戲規則要解決的是一稿多發而不是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本身並不直接導致問題,但它導致的一稿多發確實浪費了出版資源,浪費了編輯審核稿件、安排版面所付出的勞動,侵害了編輯和讀者的利益。但是一稿多投並不等同於一稿多發,寄希望於通過禁止一稿多投來杜絕一稿多發,其實就是編輯部放棄了主動權,把避免一稿多發的希望寄託在作者身上。在遊戲規則不夠公正合理,且公民法制觀念、道德素養欠佳的情況下,這是行不通的,多年來的現實也證實了這一點。誠然一稿多投是一稿多發的重要原因,但是發稿權在編輯手中,其責任也是不可推卸的。

眾所周知,著作權是隨著作品的完成而產生的,作者從一開始就具有完整權利,既然編輯方面可以對作者立約,那麼為什麼作者不能對編輯立約呢?為了更好地說明這樣一個想法,請讀者諸君嘗試去理解下面這張圖。

這張圖說明瞭稿鏈正試圖為作者,為編輯界提供的一種投審稿工具,它不要求你用特定網站特定app去投稿,無論你用Outlook還是QQ郵箱,甚至是紙件,你都可以使用這個工具,因為這個工具實質上是一個稿件審核狀態的公共資料庫,由作者創建條目,由作者所投遞給的所有編輯共同更新這個條目的狀態。

這有點類似於石墨文檔這樣的在線協作工具,投審稿本身也應當是編輯與作者協作的,共同的一個事情,通過這樣的在線協作,一稿多投的作者盡到了告知義務,編輯也同樣有義務將稿件的審核決定廣播給所有收到稿件的編輯,編輯們因而能在充分而【易得】的信息下作出明智的決定:這份稿件已經被採用過了,我還有必要重複審核浪費我的精力嗎?如果這份稿件已經被採用過了,但質量好到值得我再發表一遍,我是否需要申請首發版權方和作者的授權?(作者和首發版權方都需要申明是否允許多發,如果是,則應當提供聯繫方式)

這是如何實現的呢?其實也是法律條文中的「另行約定」這個工具。既然編輯可以對作者立約,作為作品最初的絕對主人,作者憑什麼不能對編輯立約?而且很顯然,目前編輯所立的約定顯失公平,而作者這樣對編輯立約是非常公正合理並且對雙方都是有利的。因為有了作者的用稿協議去要求編輯在這樣一個網站中廣播作品的審核狀態,且明確了責任和義務,作者就沒有了一稿多投的後顧之憂,同時及時得知稿件審核狀態也避免了編輯對已採用稿件的重複審核,實際上減輕了編輯的工作量。並且這種形式也重新喚起了作者的權利意識:我的作品就是我的作品,發表了並不代表版權方擁有了這個作品的一切,我是可以自定義授權範圍的。而不是像當今盛行的,版權方不斷再版、轉載、改編,卻往往只支付一次稿酬。用稿協議當中,作者甚至可以添加稿酬要求,不接受稿酬要求的出版社不得用稿。

稿鏈可以說是駱先生在會議論文中的提出的方案的一個具體實現。駱先生的方案概括為三點:

1、 允許一稿多投,但作者必須承擔告知義務。網站通過提供用稿協議模板和稿件狀態記錄和廣播功能來實現了這一點。

2、 對於一稿多投件,編輯若決定採用,應當徵求作者意見。這一點在操作上略顯繁瑣但也事出有因,因為作者既然投稿了,必然同意編輯採用,只不過在一稿多投的情況下,只有作者確切知道作品是否已有先發版權方,要避免多發,編輯只能詢問作者來實現。而稿鏈通過作者創建條目,立約讓編輯更新審核狀態,極大方便了編輯獲取稿件可用性信息而無需問詢。

3、 作者一稿多投而未履行告知義務,或已經與某編輯部達成用稿約定,又因作者原因造成一稿多發的,應視為作者違約。這就是當下的情況,顯而易見的,目前作者沒有合適的告知手段,而稿鏈提供了一個極為簡單方便的告知工具,只需創建一個條目,申請一個轉右鏈接嵌入到稿件開頭的用稿協議中即可。另一種已達成用稿約定而作者方面導致多發的,屬於作者單方面的一稿多發行為(而不是一稿多投),就是確確實實的違規和不端的了,應當予以譴責。

在稿鏈模式全面通行的情況下,對於大刊大社,如果他們的編輯不注意審核時效,優質的稿件就很有可能被作者一同投稿的小社採用從而降低其自身的用稿質量,而小社為了爭搶優質稿件,也往往會提高審核速度、提高稿酬。這種頗為市場化的機制勢必會極大地刺激編輯界的審稿競爭,從而提高整個出版行業的效率,也必將提高作者是經濟收益。這對科技文化的發展,何嘗不是一大幸事?

一旦被允許,一稿多投就會成為一種明面上的普遍行為(目前是暗地裡的普遍行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何家弘先生在《從「一稿多投」談起》一文中提到,美國法學界期刊允許一稿多投,於是一稿多投在這個學科不但非常普遍,還催生了付費的一稿多投服務名為ExpressO。投一篇收費2.2美元,有些法學院甚至為教師報銷此項開支。一稿多投行為常常被上升到學術誠信、道德素養的層面去討論,但只要能避免一稿多發浪費出版資源和編輯精力,這個問題就不復存在了。所以一稿多投實質上無關學術誠信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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