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有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條法規,人們通常解讀為,默認情況下作者需要在一稿一投的同時,耐心等待十五或三十天,另有約定除外。那麼這個另有約定是怎麼回事呢?基本就是期刊、報紙的稿約中說明的:三個月內未收到通知可自行處理稿件,來稿不退。在此期間,請勿多投。
江蘇教育出版社的出版人駱鵬展先生在中國編輯學會第十屆年會論文中如此論述:
1、 一稿多投屢禁不止的癥結在於遊戲規則顯失公平,作者與編輯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編輯對審稿的時效不負有責任,不按時退稿,不回應審稿結果。作者對投出去的稿件沒有什麼權利,還必須承擔不得多投的義務,否則將面臨法律和名譽風險。因而作為弱勢一方的作者廣受人們同情,以致無論編輯如何討伐,一稿多投仍然大行其道。
2、 著作權法和編輯部稿約規定的時限不合理。對此我個人的看法是,除了基於文章時效性的考慮外,一般採取的審稿時間仍然是過長了。通常編輯會通過「另有約定」這個法律工具來規定三個月乃至更久的審稿時間,但是稿件本就是投多而用少,對於一些不知名的作者,一個稿件往往不能一投就中,那麼如果我投稿四家,豈不是要花上一年的時間?我認為審稿時限靠人為規定是不能盡善盡美的,如果一定要一稿專投,起碼需要一種彈性的能催促編輯高效審稿和及時回應的機制。
3、 新的遊戲規則要解決的是一稿多發而不是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本身並不直接導致問題,但它導致的一稿多發確實浪費了出版資源,浪費了編輯審核稿件、安排版面所付出的勞動,侵害了編輯和讀者的利益。但是一稿多投並不等同於一稿多發,寄希望於通過禁止一稿多投來杜絕一稿多發,其實就是編輯部放棄了主動權,把避免一稿多發的希望寄託在作者身上。在遊戲規則不夠公正合理,且公民法制觀念、道德素養欠佳的情況下,這是行不通的,多年來的現實也證實了這一點。誠然一稿多投是一稿多發的重要原因,但是發稿權在編輯手中,其責任也是不可推卸的。
眾所周知,著作權是隨著作品的完成而產生的,作者從一開始就具有完整權利,既然編輯方面可以對作者立約,那麼為什麼作者不能對編輯立約呢?為了更好地說明這樣一個想法,請讀者諸君嘗試去理解下面這張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