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家族信托」的概念在国内被不断普及;就连热播反腐剧《人民的名义》中也提及了高小琴为她和妹妹高小凤的孩子设立了一个2亿元港币的离岸信托基金。不过,电视剧里的虚构案例难以体现家族信托的作用、功能、设计不当时会引发的问题;我们将在本文中结合真实案例和典型模式,以期读者初步了解如何科学地设计家族信托模式。

梅艳芳家族信托筹划不当产生的遗憾

梅艳芳是香港乐坛著名的歌手、演员;2003年11月,因病情逐步恶化,她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里,设立了以家人为受益人的家族信托。但这个信托的后续发展同梅艳芳的人生经历一样,令人唏嘘。

梅艳芳的家族信托结构如下图所示:

梅艳芳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为梅艳芳本人,受托人为汇丰国际受托人有限责任公司(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信托受益人包括梅艳芳的母亲、侄儿、侄女,主要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和现金。该信托的信托文件中规定:将供养完家人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妙境佛学会(New Horizon);同时规定该信托的信托条款需对所有受益人保密。此外,该信托中,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的管理及分配上有较大权利,根据已披露的资料显示,受托人甚至有权决定信托财产的分配、增加或移除受益人。

令人感慨的是,在信托财产尚未转移到受托人名下时,梅艳芳便匆匆离世,尚未转移的房产等财产最终只得依据其遗嘱置入信托财产。由于财产通过遗嘱置入信托,也使得原本信托中的保密规定实质上形如虚设——毕竟,作为受益人的梅母同时也是遗嘱安排的继承人。

于是,由于保密机制失效等一系列问题,梅母与信托受托人及妙境佛学会在后续十多年的时间里展开了数次诉讼「拉锯战」,不仅花费不菲,也使得梅艳芳生前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落空,叫人唏嘘不已。

纵观梅艳芳家族信托案例,感慨之外亦有经验:

首先,家族信托应有合理的调整机制。家族信托与遗嘱、保险等财富传承方式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家族信托成立的时间长达几十年甚至更久,在如此漫长的存续期间里,如何应对未来情况的变化,对受益人而言无疑非常重要。在梅姐的家族信托案例中,显然缺乏这样应对变化的柔性机制——例如信托中并没有规定,当香港的消费水平不断上涨后,梅母作为受益人的生活费会如何调整。

此外,由于此信托中受托人的权利较大,易导致受托人与受益人间的权利失衡,使受益人最终选择诉讼来处理其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实际上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果。

事实上,如果能够在信托设立之初就对信托产品进行专业筹划,这样的结果或也能避免。例如在家族信托中设置「家族信托保护人」,使保护人独立于受益人与受托人,在信托中发挥保护受益人权利、监督受托人履责的作用。在变化来临时,保护人也可以发挥自己的作用,调整信托的内部安排,使家族信托可以更加灵活的应对未来的变化。但梅艳芳家族信托的设立毕竟太过匆忙,既缺乏专业筹划,也缺乏针对其原生家庭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定制与筹谋,最终的结果令人遗憾。

龙湖地产信托谋划得当带来的安宁

1993年,吴亚军女士与其丈夫蔡奎先生在重庆成立龙湖地产。1997年,龙湖地产开发首个住宅项目重庆龙湖花园南苑,由此一炮走红。2009年,龙湖地产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2011年,全球富豪排行榜中,龙湖地产董事会主席吴亚军成功卫冕中国大陆「女首富」。

2012年11月,龙湖地产宣布吴亚军与其丈夫蔡奎已解除婚姻关系。但这桩涉及到764亿港元的市值公司,577亿港元的身家分割的「天价」离婚案却并未影响到龙湖地产的正常经营,正要归功于家族信托的作用。

2008年6月,龙湖地产上市之前,吴亚军与其丈夫蔡奎便已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各自设立了吴氏家族信托与蔡氏家族信托,同时还设立了龙湖地产高管信托及龙湖地产雇员信托等四个信托。

在受托人选择上,两个家族信托选择了同一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可使两个家族信托在在进行信托安排时保持最大的一致性,对两个家族信托实现共同的保护与约束。

在该信托的设立阶段,吴亚军与蔡奎分别注册了两个BVI公司Charm

Talent及Precious Full,之后两人又使信托受托人汇丰国际信托的两家全资子公司(同样为BVI公司)Silver Sea与Silverland分别100%持有Charm Talent及Precious Full的股权。
龙湖地产上市前持股结构图

于是,信托设立后,吴亚军与蔡奎并非通过两个家族信托直接持有龙湖地产股权,而是通过两层BVI架构间接持有股份。两人都放弃了龙湖地产的所有权,但又通过信托保留了一定的控制权。这个家族信托的设置,使得龙湖地产经营免于遭受吴、蔡二人离婚所带来的波动及影响,实现风险隔离的功能;同时通过BVI的层层架构,也极有可能实现了家族信托的税务筹划功能,将信托受益人的权益进一步放大。

家族信托的热点模式分析

1. 保险与家族信托的强强联合——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的典型架构

目前国内设立的家族信托中,保险金信托是十分受欢迎的一种家族信托设立方式,保险金类型的家族信托实际上是将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将保单植入到了家族信托的模式。一旦发生保险赔付,保险金并非一次性直接赔付给受益人,而是作为家族信托的财产进入到家族信托中,受益人可通过信托协议中的原定规划获取财产,而受托人也可以按照信托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实现家族信托的财产管理、保护与增值的基础功能。

在这种架构上,保险金信托实现了保险与信托的功能互补,并且较之一般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的设立门槛更低,使更多的家庭可以使用家族信托这一工具进行家族的财富传承管理与规划。

但保险金信托也并非如一般的宣传所言,总是能够实现1+1大于2的效果,例如在资产的隔离保护功能上,与传统的家族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相对较弱。在实践中,保单的现金价值能否被强制执行就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此外,一个可以充分发挥保险与信托双重功能的保险金信托有赖于针对委托人的特殊情况与个别需求进行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定制,但目前我国国内的保险金信托多为标准化的信托产品,在专业定制方面仍需改进。

2. 家族企业海外置业的安排——离岸信托

离岸家族信托通常是指在离岸属地(包括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成立的家族信托。离岸家族信托在操作上家族信托类似,但因为离岸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使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故离岸信托一直受到富豪们的青睐。

离岸信托的主要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但离岸家族信托也并非毫无风险,最常见的潜在风险来自配偶以及债权人。针对配偶基于信托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挑战信托有效性的情况,开曼群岛、香港及新加坡等地的法院认为在判定委托人是否有权设立信托或者有权处分信托财产时会依据国际私法冲突原则适用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如委托人人住所地为中国,则无效的可能性较大);相反,耿西岛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则不考虑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对于债权人,若家族信托的设立是出于故意欺诈债权人为目而设立的,离岸地通常也认为转入信托的资产都是无效的。

此外,离岸信托法律的背后实际上大国与离岸地区的博弈。在近些年「全球税务透明化运动」之下,绝大多数的离岸地已经加入了国际税务信息交换的体系,仅依靠信息不透明而规避税务以及债务的时代也在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家族信托并非瞒天过海的把戏,在尊重法律之上的家族信托才可以赢得法律与社会的尊重。实际上,离岸家族信托和国内信托各有优势,且因国内和离岸地适用法律不同,究竟何种信托模式更合适家族的财富传承,仍需要结合境内外的资产情况以及家族本身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选择适合家族自身的离岸地,对境内、境外资产设立不同的信托架构,以合理配置资产。

小结

通过上文,我们不难看出,法律上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家族信托的定制规则,家族信托需要的是最适合其家族情况的信托安排。

决定家族信托未来走向的,不仅包括专业细致的筹划,还包括家族对自身状况的认知以及家族在进行重大决定时的智慧。

成功的家族信托,留给世人的是猜不透的谜底。

文:王妍律师、 李凤翔(星瀚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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