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家族信託」的概念在國內被不斷普及;就連熱播反腐劇《人民的名義》中也提及了高小琴為她和妹妹高小鳳的孩子設立了一個2億元港幣的離岸信託基金。不過,電視劇裏的虛構案例難以體現家族信託的作用、功能、設計不當時會引發的問題;我們將在本文中結合真實案例和典型模式,以期讀者初步瞭解如何科學地設計家族信託模式。

梅艷芳家族信託籌劃不當產生的遺憾

梅艷芳是香港樂壇著名的歌手、演員;2003年11月,因病情逐步惡化,她在生命的最後一個月裏,設立了以家人為受益人的家族信託。但這個信託的後續發展同梅艷芳的人生經歷一樣,令人唏噓。

梅艷芳的家族信託結構如下圖所示:

梅艷芳家族信託的委託人為梅艷芳本人,受託人為滙豐國際受託人有限責任公司(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信託受益人包括梅艷芳的母親、侄兒、侄女,主要信託財產為不動產和現金。該信託的信託文件中規定:將供養完家人後的剩餘財產,捐贈給妙境佛學會(New Horizon);同時規定該信託的信託條款需對所有受益人保密。此外,該信託中,受託人在信託財產的管理及分配上有較大權利,根據已披露的資料顯示,受託人甚至有權決定信託財產的分配、增加或移除受益人。

令人感慨的是,在信託財產尚未轉移到受託人名下時,梅艷芳便匆匆離世,尚未轉移的房產等財產最終只得依據其遺囑置入信託財產。由於財產通過遺囑置入信託,也使得原本信託中的保密規定實質上形如虛設——畢竟,作為受益人的梅母同時也是遺囑安排的繼承人。

於是,由於保密機制失效等一系列問題,梅母與信託受託人及妙境佛學會在後續十多年的時間裡展開了數次訴訟「拉鋸戰」,不僅花費不菲,也使得梅艷芳生前設立家族信託的目的落空,叫人唏噓不已。

縱觀梅艷芳家族信託案例,感慨之外亦有經驗:

首先,家族信託應有合理的調整機制。家族信託與遺囑、保險等財富傳承方式的一個顯著區別在於,家族信託成立的時間長達幾十年甚至更久,在如此漫長的存續期間裏,如何應對未來情況的變化,對受益人而言無疑非常重要。在梅姐的家族信託案例中,顯然缺乏這樣應對變化的柔性機制——例如信託中並沒有規定,當香港的消費水平不斷上漲後,梅母作為受益人的生活費會如何調整。

此外,由於此信託中受託人的權利較大,易導致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的權利失衡,使受益人最終選擇訴訟來處理其與委託人之間的糾紛,實際上是一個兩敗俱傷的結果。

事實上,如果能夠在信託設立之初就對信託產品進行專業籌劃,這樣的結果或也能避免。例如在家族信託中設置「家族信託保護人」,使保護人獨立於受益人與受託人,在信託中發揮保護受益人權利、監督受託人履責的作用。在變化來臨時,保護人也可以發揮自己的作用,調整信託的內部安排,使家族信託可以更加靈活的應對未來的變化。但梅艷芳家族信託的設立畢竟太過匆忙,既缺乏專業籌劃,也缺乏針對其原生家庭的特點進行針對性的定製與籌謀,最終的結果令人遺憾。

龍湖地產信託謀劃得當帶來的安寧

1993年,吳亞軍女士與其丈夫蔡奎先生在重慶成立龍湖地產。1997年,龍湖地產開發首個住宅項目重慶龍湖花園南苑,由此一炮走紅。2009年,龍湖地產在香港聯交所主板掛牌上市。2011年,全球富豪排行榜中,龍湖地產董事會主席吳亞軍成功衛冕中國大陸「女首富」。

2012年11月,龍湖地產宣佈吳亞軍與其丈夫蔡奎已解除婚姻關係。但這樁涉及到764億港元的市值公司,577億港元的身家分割的「天價」離婚案卻並未影響到龍湖地產的正常經營,正要歸功於家族信託的作用。

2008年6月,龍湖地產上市之前,吳亞軍與其丈夫蔡奎便已通過滙豐國際信託,各自設立了吳氏家族信託與蔡氏家族信託,同時還設立了龍湖地產高管信託及龍湖地產僱員信託等四個信託。

在受託人選擇上,兩個家族信託選擇了同一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可使兩個家族信託在在進行信託安排時保持最大的一致性,對兩個家族信託實現共同的保護與約束。

在該信託的設立階段,吳亞軍與蔡奎分別註冊了兩個BVI公司Charm

Talent及Precious Full,之後兩人又使信託受託人滙豐國際信託的兩家全資子公司(同樣為BVI公司)Silver Sea與Silverland分別100%持有Charm Talent及Precious Full的股權。
龍湖地產上市前持股結構圖

於是,信託設立後,吳亞軍與蔡奎並非通過兩個家族信託直接持有龍湖地產股權,而是通過兩層BVI架構間接持有股份。兩人都放棄了龍湖地產的所有權,但又通過信託保留了一定的控制權。這個家族信託的設置,使得龍湖地產經營免於遭受吳、蔡二人離婚所帶來的波動及影響,實現風險隔離的功能;同時通過BVI的層層架構,也極有可能實現了家族信託的稅務籌劃功能,將信託受益人的權益進一步放大。

家族信託的熱點模式分析

1. 保險與家族信託的強強聯合——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的典型架構

目前國內設立的家族信託中,保險金信託是十分受歡迎的一種家族信託設立方式,保險金類型的家族信託實際上是將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將保單植入到了家族信託的模式。一旦發生保險賠付,保險金並非一次性直接賠付給受益人,而是作為家族信託的財產進入到家族信託中,受益人可通過信託協議中的原定規劃獲取財產,而受託人也可以按照信託協議的約定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實現家族信託的財產管理、保護與增值的基礎功能。

在這種架構上,保險金信託實現了保險與信託的功能互補,並且較之一般的家族信託,保險金信託的設立門檻更低,使更多的家庭可以使用家族信託這一工具進行家族的財富傳承管理與規劃。

但保險金信託也並非如一般的宣傳所言,總是能夠實現1+1大於2的效果,例如在資產的隔離保護功能上,與傳統的家族信託相比,保險金信託的資產隔離功能相對較弱。在實踐中,保單的現金價值能否被強制執行就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

此外,一個可以充分發揮保險與信託雙重功能的保險金信託有賴於針對委託人的特殊情況與個別需求進行的專業化、個性化的定製,但目前我國國內的保險金信託多為標準化的信託產品,在專業定製方面仍需改進。

2. 家族企業海外置業的安排——離岸信託

離岸家族信託通常是指在離岸屬地(包括中國香港、開曼羣島、英屬維爾京羣島等)成立的家族信託。離岸家族信託在操作上家族信託類似,但因為離岸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鬆或特別的政策,使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故離岸信託一直受到富豪們的青睞。

離岸信託的主要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但離岸家族信託也並非毫無風險,最常見的潛在風險來自配偶以及債權人。針對配偶基於信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挑戰信託有效性的情況,開曼羣島、香港及新加坡等地的法院認為在判定委託人是否有權設立信託或者有權處分信託財產時會依據國際私法衝突原則適用委託人住所地的法律(如委託人人住所地為中國,則無效的可能性較大);相反,耿西島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則不考慮委託人住所地的法律。對於債權人,若家族信託的設立是出於故意欺詐債權人為目而設立的,離岸地通常也認為轉入信託的資產都是無效的。

此外,離岸信託法律的背後實際上大國與離岸地區的博弈。在近些年「全球稅務透明化運動」之下,絕大多數的離岸地已經加入了國際稅務信息交換的體系,僅依靠信息不透明而規避稅務以及債務的時代也在逐漸淡出歷史舞臺。

家族信託並非瞞天過海的把戲,在尊重法律之上的家族信託纔可以贏得法律與社會的尊重。實際上,離岸家族信託和國內信託各有優勢,且因國內和離岸地適用法律不同,究竟何種信託模式更合適家族的財富傳承,仍需要結合境內外的資產情況以及家族本身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選擇適閤家族自身的離岸地,對境內、境外資產設立不同的信託架構,以合理配置資產。

小結

通過上文,我們不難看出,法律上並不存在適用於所有家族信託的定製規則,家族信託需要的是最適合其家族情況的信託安排。

決定家族信託未來走向的,不僅包括專業細緻的籌劃,還包括家族對自身狀況的認知以及家族在進行重大決定時的智慧。

成功的家族信託,留給世人的是猜不透的謎底。

文:王妍律師、 李鳳翔(星瀚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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