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邓紫棋(Gloria Tang Tsz-Kei),原名邓诗颖,1991年8月16日生于中国上海,4岁移居香港,中国香港创作型女歌手

第一、邓紫棋只是艺人在演出活动中的艺名,公司将邓紫棋的艺名注册为商标也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就是不能再用这个名字参加任何商业演出了!

第二、名字本身就是一个人的简称不论以后改为什么艺名,她都是有才华的女歌手,也不影响别人对她的认知,喜欢她的人还会一如既往的支持她!


只能这么说,现在国家法律越来越健全。对于知识产权和个人肖像权方面也有了很多法律法规。

在以契约精神的前提下,一切都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来。假如名字使用已经做了规定的话,那么这个名字肯定是不能再用了。不过,其实这也没有多大的意义。就算原公司再找一个新艺人再叫这个名字也没有用。毕竟一个人的名字只是个代号而已。


商标名是带有盈利行为的标示 人名则不具备这样的商业行为 所以当然是可以用的


不管怎样。全国人民就记住了她叫邓紫棋


主要看合同条款有无特别说明,如没有在经纪人公司注册邓紫棋商标的情况下,平常用于姓名没问题,但不能用于涉及商业上的活动!如拍影视剧、广告、演唱会宣传等商业活动上面。


名字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从事与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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