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所謂「留置」在目前出現《警察法》中,屬於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指經公安機關批准將當場盤問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而「兩規」則指,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今年6月,監察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11月7日,監察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首次公布,向社會徵求意見。目前,草案二審稿正在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相比於草案一審稿,此次提交審議的二審稿做出大幅修改,哪些修改值得關注?修改背後又有著怎樣的深意?

重點一:進一步規範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 完善通知家屬的規定

監察法草案二審稿在對採取留置措施的決定程序、時限作出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向會議做報告時說,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徵求意見稿規定:「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草案二審稿將不通知的條件作出進一步細化規定。李適時說:「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草案二審稿還增加保障被留置人員安全的規定及罰則。李適時表示,「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這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治原則。「現在草案規定,提供安全、醫療、飲食、休息、合理安排訊問時間、控制時長這些保障措施是有必要的,而且下一步更多要在這方面做一些可操作細化的規定。」

重點二: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

監察法草案二審稿特別增加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的規定,共有四方面內容。李適時介紹說,一是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二是搜查女性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三是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四是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

草案二審稿還對技術調查措施的適用範圍和批准程序進行了嚴格規範,將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範圍由「涉嫌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修改為「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刪去了「失職瀆職」的情形。

重點三:監察機關接受人大監督

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並組織執法檢查。」草案二審稿刪去「可以」的表述,明確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執法檢查。」馬懷德認為,這將有效實現人大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監察委作為跟法院、檢察院、政府相類似的國家機構,應該向人大作報告,而且是年度工作報告。因為人大產生,向人大負責,接受人大監督是理所當然的。」

關於加強對監察人員的監督,為了嚴防「燈下黑」,體現「打鐵必須自身硬」,2014年以來,中央紀委和省級紀檢機關設立幹部監督室,強化對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的內部監督。草案吸收實踐經驗,增加相關規定,李適時建議,將草案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隊伍。

重點四: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對於證據不足、犯罪行為較輕,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的,應當徵求監察機關意見並報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二審稿刪去了「徵求監察機關意見」的規定。

馬懷德指出,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應該各自行使職責,相互既有配合也有監督和制約。「監察委不是最終的裁判機關,只是享有監督調查處置許可權,實現反腐敗調查職能的機構。是否構成犯罪,還是由檢察機關通過審查提起公訴,最後由法院作出最終認定。監察委員會所作的結論要接受檢查機關的監督,它是通過審查起訴的方式加以監督。對於監察委員會所作結論,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退回補充調查,也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是一個實質性的監督權力。監察委員會對不起訴的決定提出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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