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院。(图/ETtoday资料照)

▲监察院。(图/ETtoday资料照)

记者杨亚璇/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日前三读通过「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弹劾案之审查会,应以公开记名投票表决,以投票委员过半数同意成立决定,且无论弹劾是否成立,皆须对外公布。监察院法规委员会4日研拟修订施行细则,针对弹劾不成立案,将公布审查决定书,开放监察委员谈不成立案,没有泄密问题。

根据现行《监察法施行细则》规定,弹劾案审查后应于三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提案委员,提案委员对于审查不成立案件有异议,应于十日内提出,再举行审查会,但以一次为限。

据与会监委转述,监委在法规会聚焦讨论不成立案件处置方式,最终决定,若提案委员未提出异议,就直接公布审查决定书,其中包过提案委员、审查委员、主席、弹劾案由,但为了保护当事人,不公布弹劾案文。

不过,若提案委员有提出异议,第二次审查结果仍为不成立,就公布两次审查决定书,同样不公布弹劾案文;若第二次审查结果为成立,则公布第二次审查决定书与弹劾案文,以及第一次的审查决定书,但不公布第一次的弹劾案文。

但有与会委员指出,若第一次弹劾案没有成立,第二次却成立了,过程中弹劾文可能有修正调整,但因为不会公布第一次弹劾案文,担心参与第一次投票的委员会被外界误解。因此,法规会决议,既然现在不成立案不是秘密了,只要在审查决定确定后,参与审查的委员都可对外说明,但不溯及既往,意即过去的不成立案间仍无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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