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的概念:

  為了維護或反對現行國家政權而進行的,處理階級關係、政黨關係、民族關係、國家關係以及其他有社會關係的活動

  二、法與政治的關係:

  1、法直接受政治的制約,隨著政治制度和政治現實的變化而變化;政治優於法,對法起領導作用

  2、政治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對於政治的功能乃是不容抹殺的客觀存在。

  三、法對政治的功能:

  1、協調政治關係

  2、規範政治行為

  3、促進政治發展

  4、解決政治問題

  一、國家的概念:

  1、國際意義:指由政府、人民和領土組成的並擁有主權的政治實體

  2、國內意義: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特殊權利主體

  二、法與國家的關係:

  1、法離不開國家 :1)法律史國家意志的體現,依靠的是國家的力量,法的立、改、廢離不開國家行為 2)法律形式受國家形式影響 3)法律是國家規則和原則的直接的、實際的淵源(2)國家不能無法而治:1)法是組建國家機構的有效工具 2)國家通過法律建構起對社會的管理性權力體系、實現其職能、確立其對社會統治的權威和效力 3)國家通過法律構建和完善相關國家制度,推進社會變革與發展

  三、「一國兩制」與當代中國法律:

  1、「一國兩制」就是在堅持「一國」的前提下,允許在一些特殊地區長期存在不同的制度 ,「一國兩制」一祖國統一、一個中國為前提

  2、實現「一國兩制」後,也就相應地出現了「一國兩法」的獨特情況和政治現象。

  一、政黨政策:

  指一定的政黨在一定的歷史時期,為調整特定的社會關係和實現特定的任務而規定的路線、方針、規範和措施等行為準則的統稱。 政黨政策的層次性:總政策、基本政策、具體政策

  二、政策與法律的區別:

  1、體現意志不同

  2、表現形式不同

  3、實施方式不同

  5、調整範圍不同

  三、政策和法律的相互聯繫和作用

  (一)政策對法的作用:

  1、黨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基本依據

  2、實施法律不能脫離黨的政策指導

  3、無法情況,可按黨的政策辦事

  (二)法對政策的作用:

  1、法律以國家意志的屬性保證政策的實現

  2、法律以國家強制的屬性保證政策的實現

  3、法律以國家規範的屬性保證政策的實現

  一、民主釋義:

  1、詞源:古希臘——多數人掌管政權的政治統治形式;中國——君王、帝王的代名詞2、含義:1)廣義: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中實行按照多數人的意志進行決定的社會活動機制。 2)狹義:及民主政治,主要表現為國家政治制度層面的民主

  二、民主的性質:

  階級性、歷史性、手段性和目的性

  三、民主與法制的關係:

  1、民主是法制的基礎:1)民主是法治原則確立的前提,法治是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2)民主的性質和內容決定了法治的性質和內容2、法制是民主的保障:社會主義民主只有通過一定的法律形式才能成為一種可以操作的制度,其成果必須有法制加以確認和鞏固。

  一、生產方式釋義:

  指人類獲取物質生活資料的方式,也叫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包括兩方面的關係: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生產力);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生產關係)

  二、法與經濟基礎

  1、經濟基礎對法的決定作用:

  1)法的產生和發展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 2)法的本質和內容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 3)法的未來即法的歷史命運也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

  2、法對經濟基礎的能動作用:

  1)對統治階級賴以存在和壯大的經濟基礎起確認、引導、促進和保障作用 2)對不利於、有損於統治階級存在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實施限制、消弱或掃除。

  一、法與市場經濟的內在聯繫:

  1.市場經濟內在地需要一定規則

  2.法律因市場經濟需求的刺激而愈加發展

  二、市場經濟的對法律的內在需求

  1、市場經濟是發達的商品經濟

  2、市場交易的前提是經濟主體地位平等、意志自由,主體通過平等、自由的協商或討價還價,共同決定他們之間的互利有償、相互制約的關係

  3、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它在客觀上必然要求有維護自由平等競爭的必然要求,以規範各個經濟主體的行為

  4、市場經濟是與各種利益的多樣化並存的。利益的多樣化必然引起經濟利益的交叉、重疊和衝突

  5、市場經濟打破了計劃經濟下的管理體制,是黨和行政權力系統不再直接決定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而把法律推到調整經濟關係和經濟行為的首位

  6、市場經濟因其客觀的發展規律必然衝破一切地域限制,使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對接,把國內市場變成國際市場的一部分,使經濟呈現出國際化、全球化趨勢

  三、法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過程中以及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作用:

  1)保障作用

  2)引導作用

  3)服務作用

  4)規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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