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可以花些时间,多了解保单相关内容及其真义。(图/取自免费图库/resplashed.com/Zwaddi)

▲民众买保险填写要保书时,务必花些时间多了解保单相关内容及其真义。(图/取自免费图库/resplashed.com/Zwaddi)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法院实务中除了保险金理赔纠纷之外,还有涉及保险金遗产的案件。民众填写保单资料时,会勾选、填选到「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的这一个栏目,可是有学问的,因为这个涉及到如果未来保险金及庞大债务同时都当做遗产传承给下一代时,继承人一旦选择抛弃继承权的话,到底还能不能领得到这笔保险金。

《ETtoday新闻云》邀请到擅长遗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的律师刘韦德,不定期和本刊读者分享《民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中,常见的实务见解,透过故事举例的方式,邀请读者认识法律中的奥秘。

【案例故事】

阿东和阿翔两兄弟正在办丧事,因为他们的父亲几天前过世了。

父亲的遗产中,有一间收租店面、有价证券和存款等,市价约3千万,还有寿险保险理赔金1千万,而银行贷款也有300多万。

因为资产不复杂,看起来也没有什么问题,所以兄弟决定用遗产中的存款把贷款清偿掉。

报完遗产税后,他们就委托代书开始办过户程序,至于店面,兄弟同意共同继承,租金则约定两人按月轮流收,所以第1个月租金由阿东收,第2个月由阿翔收。

一切看起来都没有问题。

1个月后,突然有个父亲以前的朋友来访,说两兄弟父亲生前向他借了一笔5千万的借款,有借据本票等等为证。

两兄弟傻眼了,没想到原来有这笔巨债,而且更可怕的是,听说父亲还有向地
下钱庄借款,让两人很担心。

阿东突然想到,现在法令规定,3个月内都可以抛弃继承,而父亲过世到现在才2个多月,现在办抛弃还来的及,于是他向阿翔提议一起去办,阿翔也觉得这样比较干脆。

阿东和阿翔,可以办理抛弃继承吗?

【法律解析】

《民法》上继承的态样,原本有单纯继承、限定继承、抛弃继承等几种,但《民法》在民国98年修正时,将继承责任改为有限责任,修正了第1154条,所以目前继承的态样,只有单纯继承与抛弃继承两种。

单纯继承,就是概括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至于抛弃继承,则是一种自愿丧失继承人身分的行为,抛弃后,被继承人留下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与该继承人无关。

这两种继承态样,对各关系人来说影响很大,因此理论上只能二择一,不能一下要单纯继承,一下又要抛弃继承。

因此,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有出现同意单纯继承的表示或行为,例如有清偿遗产债务,收取遗产收益,申报继承登记等行为,就不可以再主张抛弃继承。

最高法院 52 年台上字第 451 号 民事判例认为,「倘许继承人于继承开始时承认继承,已为权利之行使,嗣后又准其抛弃继承,为义务之免除,则不特有碍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之利益,且使权利状态有不确定之虞,自非法所许可」。

因此阿东和阿翔,已有偿还继承债务,收取遗产租金,申报继承登记行为,都应视为已以单纯继承方式继承,相关权利义务,就要依单纯继承方式办理,不能再办抛弃。

还好,目前法律上,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之债务,仅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虽然还是要揹债,但法律上可以不用还,所以就算不抛弃继承,也不用太担心,只是比较麻烦而已。

至于保险金1千万元呢?依《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于父亲生前在保单上有「指定受益人」,兄弟俩各继承200万,余款还指定给手足等,而依上述《保险法》规定,兄弟俩领取到的保险金是不会被列为遗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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