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罢工
▲长荣空服员罢工至今已经 14 天。(图/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提供)

长荣空服员罢工至今(3)已经迈入第 14 天,劳资双方似乎仍无取得共识的迹象,罢工僵局不知何时方能见到落幕曙光。罢工相关议题延烧,但在网路上还是经常看见许多人评论此事时,对于劳工权利并没有基本的认识。对此, 1111人力银行的人资长曹新南在脸书发文解释劳工三权,就罢工相关议题提供来自专家的说明。

曹新南表示,所谓的劳动三权,指的是团结权、协商权、争议权,这是法律保障的劳工权利。简单说,个别劳工与雇主之间,权力是不对等的。所以,法律允许劳工团结起来,也就是「团结权」,透过集体的力量,一起跟雇主协商劳动条件,这样天平的两端比较一致。借此,法律保障劳工的「协商权」,大家一起跟雇主好好协商劳动条件。但是,若雇主还是坚持怎么办?法律赋予劳工「争议权」,最后的手段就是罢工,希望借由瘫痪雇主营运,逼雇主回到双方协商,谈出一个结果来。

除了劳工三权,曹新南也针对一般民众关于罢工的一些衍生疑惑,提供了说明。

何谓不当劳动行为?,简单说,就是雇主打压工会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劳动行为。大概的项目是工会法第 35 条,包含了不利益待遇、支配介入等,还有团体协约法第 6 条的违反诚信协商原则都是。大概程序是由工会提出,由劳动部的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会学者专家裁决。裁决决定后,若不服则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罢工影响客户权益可以吗?罢工的基本概念,本来就是要影响雇主营运,最好是把整个生产或营业瘫痪掉,这样雇主才会妥协,愿意跟劳工进行协商。那么客户或旅客是否就活该倒楣?当然不该,这就回到原本商业契约的本质,若客户因此受损,理应依合约向公司求偿。那么公司可否向发动罢工的工会求偿呢?不行的,劳资争议处理法第 55 条第二项明定「雇主不得以工会及其会员依本法所为之争议行为所生损害为由,向其请求赔偿。」

为何对客户交代或补偿是公司的责任?这很简单,客户本来就是与公司签约,而不是跟工会;而公司发生罢工争议,显示在之前的多次协商中,公司就没有处理好与工会之间的争议,才会演变到最后的局面。

为何罢工时劳工都没责任,雇主却必须忍受?这是基于劳资双方实力的不对等,当走到最后一步罢工时,基本上双方已经撕破脸,彼此没好话。但是公司相对的资源与权力较多,也拥有媒体管道,劳工相对的较难有相对的资源与发声管道。也因此,劳资争议法第 55 条第三项提到「工会及其会员所为之争议行为,该当刑法及其他特别刑法之构成要件,而具有正当性者,不罚。但以强暴胁迫致他人生命、身体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时,不适用之。」

高薪者罢工有理?经常有人会说,罢工者的劳动条件很好啊,薪资很高啊,为何还罢工?这不是贪婪吗?首先,只有劳动条件比较好的劳工才罢得起来,大家对公司是有期待的,希望在公司内有所改变,所以才会向公司争取。若是劳动条件不好,甚至违法的企业,大家选择的是走人,而不是很辛苦的组工会跟公司对干。所以,罢工绝对不是要斗垮公司,两败俱伤。罢工只是希望雇主能与劳工协商的手段,大家还是希望在这家公司继续工作。也因为只有劳动条件好的劳工才有罢工的条件,因此,这样的罢工事件,其实也代表了这个社会的劳动权益指标,如果这样都失败,其他劳工还有机会吗?

曹新南最后强调,只有这些先驱者成功,大家开始有集体劳动权益意识,劳资关系才有可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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