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碍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车辆,免牌照税认定基准,今(108)年6月19起有所调整
▲身心障碍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车辆,免牌照税认定基准,今(108)年6月19起有所调整。(图/记者李清贵摄,2019.07.02)

身心障碍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车辆,因身障者留学或移民等原因出境2年以上,其车辆免牌照税,以往是以出境之日起恢复课税。不过,自今(108)年6月19起,修正为自户政机关迳为迁出登记之日再恢复课税。

宜兰县财政税务局表示,这项认定基准改变源于财政部的解释函。根据该解释函,身心障碍者出境2年以上,户籍经户政机关迳为迁出者,原免税车辆应认非属供该身心障碍者使用,应自径为迁出登记之日恢复课税。至于身心障碍者出境,其户籍未经户政机关迳为迁出前,该车辆仍得认属供该身心障碍者使用,因此准免于补征牌照税。

财税局指出,恢复课税之免税车辆,在身心障碍者入境并完成户籍迁入登记,其所有供其使用之车辆,可从户籍迁入登记日核准免征牌照税。民众如有牌照税相关问题,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至宜兰县财政税务局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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