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爲更好地規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曝光食品生產經營違法犯罪案件,藉此向生產經營單位及市民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增加市民對創建國家食品安全示範城市、創建省食品安全示範區的知曉度,“以案說法”欄目,一起漲知識!

當身體出現不適時,很多人會選擇自行到藥店買藥,但如果藥店銷售的藥物無合法來源,將會被罰!

案件回顧

最近天氣多變,時而陽光明媚,時而陰雨連連,這讓陳女士的膝蓋疼的老毛病又犯了,於是到一家藥店購買了一盒“曹**薏辛除溼止痛膠囊”,回到家後,陳女士戴上老花眼鏡準備看藥品說明書時,發現這盒膠囊的外包裝印刷十分粗糙,因此懷疑該藥無合法來源,於是向食藥監部門投訴。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裏水分局三名執法人員到位於南海區裏水鎮的某藥品店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發現,該店正在正常營業,能提供有效的資質證明材料。

執法人員在該店的“蔘茸補品類”專櫃找到一盒投訴人所投訴的“無合法來源”的“曹清華薏辛除溼止痛膠囊”。該藥房負責人未能提供供貨商所出具的發貨清單,供貨商資質證明材料,和“曹清華薏辛除溼止痛膠囊”的檢驗報告

最終監管部門對該藥店做出沒收違法購進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

法律鏈接

案例中的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提醒

作爲藥品經營者,必須保留好供貨商的資質證明材料以及產品的檢驗合格報告,這既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又是對消費者負責的體現;

消費者在購物後,應保留相關購物小票和實物,纔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如遇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可撥打熱線電話12345進行投訴。

欄目內容回顧:

福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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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裏水食安

編輯:馮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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