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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1月8日下午7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某勞改支隊獄政科接到報告:「四中隊種菜組,犯人郭成龍(化名)在臨時監舍借解手之便乘機逃跑。」得知這個消息,獄政科領導和偵查人員火速趕到現場。

偵查人員首先同中隊幹部深入種菜組,進行調查、詢問,同時對郭犯遺留物進行了清查,查明郭犯逃跑前的衣著特徵,上著藍色滌綸上衣,內穿拉鏈絨衣,下穿黑色囚服褲,內穿軍用絨褲,腳穿25碼條絨塑料底布鞋,鞋底花紋呈點狀型。

與此同時,偵查人員在臨時監舍東側15米處,提取了四種不規則的鞋印,同郭犯逃跑前穿的鞋基本一致,這樣一來,腳印就指明瞭罪犯的逃跑方向。另外,偵查人員從郭犯遺留的一個筆記本中查出郭犯所寫的「如有時機,定要報復」等字跡。偵查人員據此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認為郭犯逃跑後有可能要進行報復殺人。於是,專案組緊急佈置追捕方案:①跟蹤逃犯鞋印,尾隨追擊;②統一指揮幹警在罪犯可能經過的地方組織防線。

追擊的幹警追到一塊白菜地,發現白菜地旁有血跡,立即通過報話機報告追捕指揮部,指揮部即派偵查人員到現場進行勘察。然而,令偵查人員驚訝的是,他們居然在白菜地先後發現了一男一女兩名成年人和一名兒童的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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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場勘驗,偵查人員進行了比對分析,做出以下結論:①三具屍體均為他殺,且由同一罪犯所為(殺人方法、手段、兇器一致);②現場所留鞋印與逃犯郭成龍相符,因此確定郭犯有重大殺人嫌疑。案情緊急,必須全力以赴把郭成龍捉拿歸案。

為了儘快將兇手逃犯追捕歸案,追捕人員連續作戰。根據羣眾提供的線索,很快在一塊葦叢中發現了逃犯郭成龍的屍體,郭犯上衣有多處噴戳血跡和擦拭血痕,腳穿25碼塑料底鞋,鞋底紋內有不明顯的血跡,屍體旁放一把「砍土曼」(新疆少數民族常用的挖土工具),手柄上有不清晰的血指紋三枚,噴濺血跡數處,偵查人員提取了「砍土曼」和血跡,同時進行現場勘察。

經化驗,郭犯是服毒死亡,其衣服、鞋底、攜帶的砍土曼手柄血跡與三具死者血型相同,死者身上的傷口與坎土曼的刃口相吻合,腳上穿的鞋與殺人現場所留25碼的鞋相符,從而認定郭成龍就是殺人的兇手。至此,這起在押犯逃脫後殺死三人的特大血案終於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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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案犯郭成龍為什麼要做下如此驚天大案呢?

原來,罪犯郭成龍因盜竊、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餘刑只有二年零三個月。由於刑期已經剩餘很少,在1985年,他調入種菜組,從事蔬菜種植,負責供應全中隊的蔬菜,在離中隊三公里多的職工連隊附近,僅距職工住宿區150米。

種菜組臨時監舍,沒有圍牆、電網,更沒有武警看押。案犯從森嚴戒備的監獄,調到了比較自由的種菜組,原來每天接觸的都是犯人,現在每天都能接觸職工、幹部、農民。環境的變化,使郭成龍思想也隨著發生了變化,生活上也就不適應大鍋飯,而是自己想喫什麼菜,就炒什麼菜,想喫什麼飯,就喫什麼飯。即使如此,他總覺不如在社會上的生活好,於是郭犯利用外出之便,將中隊化肥、架子車內外胎、鐵物,同當地羣眾換煙、罐頭、白沙糖等,一次又一次的得手使郭成龍膽子越來越大,最後發展到盜竊拖拉機零件。為了迷惑幹部,他平時勞動表現特別賣命,偷摸、倒賣使郭成龍生活得到了滿足,但卻又蒙發了新的犯罪慾望。

之後,他利用勞動之便,經常對職工郭某某的小姨子說下流話,他得到了心理的滿足。當該職工威脅要把郭犯的下作行為反映到了管教幹部那裡,郭成龍意識到不僅可能被處理回中隊,減刑無望,而且還有可能因偷竊行為的暴露受到處罰。

於是他乾脆一不做二不休,決定將郭某一家人殺死,以解心頭之恨!這天管教幹部在家休息,郭成龍一見有機可乘,於是從監舍逃至職工菜地,將郭某某及其子和小姨子三人用坎土曼殺死後逃離現場,畏罪自殺。

「11.8」惡性殺人案件,說明案犯的改造實在是個複雜的問題,郭成龍明明只有兩三年就能出獄,然而當監獄放鬆對他的管教,他惡劣的品行暴露無遺!這也說明,零星犯制度還是有重大漏洞,但可惜的是,當地相關部門並沒有吸取教訓。本起案件發生後10年以後,白寶山在新疆服刑期間成為零星犯,在殺死兩人後仍然扛住了審訊,離開了監獄,做下了驚天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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